歡迎閱讀文章《200*年*月份監外執行思想匯報范文》。
監外執行在一般情況下是指患有不治之癥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離的傳染病涉嫌犯罪的人。還有,對于患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療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身體殘疾 ,失去勞動能力的罪犯,也可準許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法院在判決時發現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懷孕等情況,即可以決定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自從司法所里的領導到社區了解了我的情況后,街道領導和司法所的同志對我的幫助更多了。我會把你們的話深深地記在心中。做人要有目標,我就快要解除刑期了,以后的人生出路更加重要。我要用所學到的知識去回報社會,用自己的力量感謝社會對我的信任。更加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尊老愛幼……”這是矯正對象鄭xx思想匯報里的一段話。像這樣的思想匯報,他每個月都要交上一篇。
200x年,鄭xx幫人賣煤氣罐,為了所謂的“江湖義氣”,在不知不覺中與其他三人參與了盜賣公司煤氣的活動。鄭曉xx對記者說,當時自己只想著朋友需要幫忙,自己就應該去幫,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犯罪。在看守所關押了半年后,鄭xx被法院依法判處二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執行,每個月要去派出所報到一次。
鄭xx說,那段時間自己真的很壓抑,每次去派出所都有一種強烈的負罪感。200x年8月,鄭xx被xx區xx司法所接收,正式開始了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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