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法院移交下級法院審理用民事裁定書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移交管轄的事實和理由)。且已經報請××××人民法院(寫明上一級人民法院名稱)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寫明下一級人民法院名稱)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制定,供人民法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后,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裁定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用。
2.案號類型代字為“民初”。
3.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1)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4.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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