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女,19xx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XX,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陳×,女,19xx年7月8日出生,工作單位職務不詳。
原告周×與被告劉×、陳×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邢XX、被告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訴稱,劉XX與我系夫妻關系,被告劉×系我們二人之女,被告陳×系劉丹嶺之母。涉案房屋為303號房屋,原系劉丹嶺與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劉丹嶺名下。20XX年7月21日,劉丹嶺立下遺囑,指定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屬于其自己的部分由我獨自一人繼承。20XX年8月30日,劉丹嶺不幸去世。我認為,根據遺囑,我有權繼承涉案房屋中屬于劉丹嶺遺產的部分,而我原系涉案房屋共有人,對其余部分享有所有權,故該房屋所有權屬于我。為明確涉案房屋的權屬,我現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303號房屋中屬于劉丹嶺遺產的部分由我繼承,確認該房屋所有權屬于我;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劉×辯稱,我同意我父親的遺囑,同意303號房屋全部歸我母親所有。
陳×未口頭答辯或提交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劉XX與周×于19xx年1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劉×。劉XX之父劉弄潮于19xx年10月4日去世,母親為陳×。20xx年2月5日,劉丹嶺取得303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20xx年8月30日,劉丹嶺去世。
20XX年7月21日,劉XX立下遺囑,內容為:”我現在頭腦清楚,神智正常,我擔心去世后,我的遺產繼承問題會給后人增添麻煩,特在此立下遺囑如下:一、我名下有一處房產,地址在303號,該處房產是我和我的妻子周×的共同財產,我決定在我去世后,將該房產中屬于我的那一部分由我的妻子周×獨自一人繼承;二、我和我的妻子周×婚后所購置的所有物品及他人所送的物品均為共同財產,我決定在我去世后,該物品中屬于我的那一部分由我的妻子周×獨自一人繼承。”立遺囑人劉XX簽字并按印,時間20XX年7月21日;見證人丁×和赫×簽字并按印,時間20XX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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