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鄒××,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縣人,住××縣××鄉上xxx。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31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曾××、金××,××雩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縣人,住××縣××鄉楊屋村龍下組。居民身份證號碼:36xxxxxxxxxxxx。
原告鄒××與被告陳××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及其委托代理人曾興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訴稱:20xx年3月下旬,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幾天后,于3月28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原告與被告一同前往福建打工,但共同生活不到兩個月,原告即因雙方性格不合,在懷孕的情況下回到××,于農歷20xx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陳錦麗。被告自原告回家后,至今未再與原告聯系過。原告認為,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短、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時間不長,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遂于20xx年2月5日訴來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孩陳錦麗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一半撫養費;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鄒××與被告陳××于20xx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3月28日經××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原告于20xx年12月25日(農歷11月25日)生育了女孩陳錦麗。被告與原告結婚后,一同外出打工,但原告回家后,被告即未再與原告聯系、也未與其親屬聯系過,原告及其親屬亦不知其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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