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英文:Kyoto Protocol,又譯《京都協議書》、京都議定書、《京都條約》;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気候変動に関する國際連合枠組條約の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的。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繼美國之后第二個簽署但后又退出的國家。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已經預計從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氣溫將升高1.4℃—5.8℃。評估顯示,京都議定書如果能被徹底完全的執行,到2050年之前僅可以把氣溫的升幅減少0.02℃—0.28℃,正因為如此,許多批評家和環保主義者質疑京都議定書的價值,認為其標準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應對未來的嚴重危機。而支持者們指出京都議定書只是第一步,為了達到UNFCCC的目標今后還要繼續修改完善,直到達到UNFCCC 4.2(d)規定的要求為止。
京都議定書
第一條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應予適用。此外:
1.“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2.“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3.“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指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1988年聯合設立的政府之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4.“蒙特利爾議定書”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通過、后經調整和修正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5.“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指出席會議并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6.“締約方”指本議定書締約方,除非文中另有說明。
7.“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指《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據《公約》第四條第2款(g)項作出通知的締約方。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shuxin/4632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