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針對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等問題,劉璠等7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增設3個月緩沖期和審查期,從制度上減少“假離婚”和沖動性離婚。

劉璠等代表注意到,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離婚人群呈年輕化,政策性離婚(即老百姓所謂的“假離婚”)急劇增多,家庭不穩定性加劇。
7位代表引用數據稱,從全國情況看,2014年依法辦理離婚363.7萬對,比上年增長3.9%,離婚率已連續12年呈遞增狀態。從江蘇情況來看,2014年離婚17.9萬對,近12年來離婚人數增加了14.2萬對,增長了3.8倍。調查顯示,80后成為離婚主力軍,沖動任性離婚、規避政策離婚等草率對待婚姻的現象大量存在。
他們分析,夫妻離婚的原因除了夫妻性格不合、有婚外情等主觀因素,我國登記離婚條件過于寬松,手續簡單、成本低廉也是離婚率持續走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中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這些代表認為,《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自愿離婚當事人雙方可當場領到離婚證。但離婚程序簡化的同時,也為那些易沖動,但又尚未達到離婚程度的夫妻簡化了步驟,使得草率離婚得以實現,出現“今結明離”甚至“朝結夕離”的現象。同時,離婚手續的簡化也使部分人出于利益驅動,為了規避債務、限購、計劃生育政策,獲取優惠房貸,獲得更多拆遷征地補償等目的,而進行所謂的“假離婚”。
為此,劉璠等7位代表建議,《婚姻登記條例》中行政程序離婚“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修改為“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個月緩沖期和審查期滿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從制度上減少政策性離婚和沖動性離婚。
他們解釋,緩沖期也是民政機關的審查期,對有其他企圖的特殊情況進行必要的`實質審查。增設婚姻緩沖期,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因一些生活瑣事一時沖動而做出離婚決定,引導婚姻當事人慎重對待婚姻;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絕“假離婚”。因為很多“假離婚”的目的具有時效性,若無法及時離婚,其“假離婚”的目的也就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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