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立案申請書
尊敬的中院領導、法官:
您們好!
本人xxx,xx市人,因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起訴至到xx市人民法院,但遭到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拒絕,在此想懇請貴院能夠予以指定立案。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和xxx系夫妻關系,后因xxx具有婚外情,夫妻感情不和,20XX年7月10日,xxx為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在未經我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位于xx市xx路南側的10-12、10-13號網點房擅自轉讓給xxx。因該房產價值109萬,數額巨大,該轉讓行為嚴重侵害了本人對該網點房的所有權。2010年10月10日,為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起訴至xx市人民法院,但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拒絕立案。理由是涉案房產糾紛已經被貴院第(2010)青民再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解決。
對此,本人認真分析和研究了貴院的第(2010)青民再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我們認為,該判決書認定的焦點問題是“xxx請求xxx停止對涉案房屋使用權的侵害并要求返還租金損失的訴請是否成立”,而本案中是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問題,顯然以前的案件與這次立案的案件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據此,我們認為,xx市人民法院應當立案。
面對自己的重大權益受到侵害,且該侵害對于本人以后的生活將產生重大影響,在xx市人民法院拒絕立案的情況下,本人已經沒有其他辦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只好懇請貴院能夠予以指定立案,以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xxx
20XX年十月十四日
相關法條及理論: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出賣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必須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及出示書面授權委托書。否則應當屬于單方物權處分。而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0條也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因此,夫妻單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該種行為當然的屬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只有經過另一方共有人的追認才能使合同轉變為有效。
其要構成善意有償取得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買受人須善意無過失且為有償取得;二是標的物已進行了交付,取得了標的物所有權。
小結:對于夫妻單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財產的案件,我們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在該方未獨立取得財產所有權,且另一方當事人未對合同進行追認的情況下,買賣合同無效,這是毋庸置疑的。同時,對于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則要從善意取得理論上進行分析,如果第三人為善意,且是有償行為,則在財產交付(動產)或過戶登記(不動產)以后,可以根據善意取得獲得該財產所有權。因此,可以要求賣方交付標的物或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依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而若第三人的行為非善意的,或是無償行為,或財產未交付,未過戶,則該行為不能構成善意取得,該方當事人也就無法依此請求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而只能按照合同無效,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己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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