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審計準則相比,新準則中關于審計報告的規范內容更加系統和完整,進一步提高了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下面是一篇談論新審計準則中審計報告規范的變化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在最新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直接對審計報告進行規范的準則有3個,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另外,在其他相關審計準則中,還就涉及審計報告的一些特殊情況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與原準則相比,新準則中涉及審計報告的規定內容有了較大的調整,顯得更加系統和完整,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了。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
一、明確了審計報告的分類
根據原準則的規定,審計報告包括四種類型,即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新準則對審計報告的要素進行了調整,并將審計報告劃分為標準和非標準審計報告兩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標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樣的劃分在便于準則表述的同時,嚴格限定了標準審計報告的范疇,強調除了可能附加強調事項段以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不能附加說明段和任何修飾性用語,更加規范了審計意見的表述。
有一點需要說明,1501號審計準則在解釋標準審計報告時提到附加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即“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時,該報告稱為標準審計報告”,但1502號審計準則指出:“本準則所稱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標準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也就是說,1502號審計準則在解釋非標準審計報告時并未將附加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包括在內,也未對這一審計報告加以解釋。對這種審計報告,國際審計準則700號(修訂)《對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標準、法律或審判中的慣例可能要求或允許注冊會計師對其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或審計報告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單獨的段落進行說明。”
根據國際審計準則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可能為了遵守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規定或自愿選擇與財務報表一同披露一些財務報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補充信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可能涉及或不涉及這些補充信息,如果審計意見不涉及這些補充信息,注冊會計師必須確認這些補充信息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能夠顯著地區分開來。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沒有顯著區別,就應當在審計報告中進行說明。但這并不能解除注冊會計師發現未經審計的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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