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向某人頒發聘任書是一件正式的、很嚴肅和莊重的事。頒發聘任書,意味著對某人的承認和信任。但在山東省臨沂市,前不久卻發生了一起企業頒發聘任書算不算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 企業意欲終止聘任書 劉某是某高校2004年市場營銷專業的應屆畢業生,2004年6月22日
在一般情況下,向某人頒發聘任書是一件正式的、很嚴肅和莊重的事。頒發聘任書,意味著對某人的承認和信任。但在山東省臨沂市,前不久卻發生了一起企業頒發聘任書算不算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
企業意欲終止聘任書
劉某是某高校2004年市場營銷專業的應屆畢業生,2004年6月22日通過洽談會應聘到一家公司。
2004年7月1日,劉某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聘任書。聘任書約定:聘請劉某為公司營銷員,主要從事市場營銷工作,月工資1200元,聘任時間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聘任書同時還約定了勞動保護、勞動紀律、違約責任等條款,明確了劉某的職責、待遇、工作期限等。聘任書蓋有公司公章以及公司負責人與劉某的簽字。之后,公司再未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
剛畢業就找到工作而且從事所學的專業,的確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然而,劉某畢竟剛剛畢業,缺乏市場實踐經驗,所以一直未能打開所負責地區的產品銷路。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產品銷路關系到企業生存的情況下,業績不佳對任何人都不是一個好消息。
3月2日,公司新任經理找劉某談話,宣布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要求劉某10日內辦理交接手續。
員工稱公司行為已違約
面對公司“10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的要求,劉某認為這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因而應該支付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等待遇。公司則以聘任書不是勞動合同、與劉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等待遇。劉某與公司就聘任書是否算勞動合同、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及自己是否應該享受相關待遇爭執不下。
4月6日,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劉某稱,公司雖然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但聘任書已經明確規定了自己的工作職責、工資待遇以及違約責任,公司在聘任書未到期的時候無故解除聘用關系,應該支付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劉某要求公司繼續履行聘任書規定的聘用期限,按時支付聘任書中規定的待遇,或者支付單方面提前解除勞動關系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
該公司則辯稱,當初與劉某只是簽訂了聘任書,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劉某在實際工作中未能按時完成公司交辦的營銷任務,直接影響公司的經濟效益,應該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因此,公司沒有必要支付違約金,不追加劉某的責任已屬照顧。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經審查認為,劉某大學畢業后應聘到公司從事市場營銷工作。工作期間,劉某按照公司的安排主要從事產品推銷工作。公司未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與劉某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雖未與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聘任書基本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公司與劉某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公司,該聘任書應視同為勞動合同。公司單方面無故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劉某工作業績一般,影響公司的經濟效益,但并不是劉某主觀造成的,不存在違約的事實,公司應該按照當時的約定支付單方面解聘的違約金。
5月9日,經勞動爭議仲裁委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執行聘任書;公司向劉某支付違約金6800元、經濟補償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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