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標準離職證明模板一

員工標準離職證明模板二

閱讀延伸》》員工提供虛假離職證明被錄用,公司發現后如何處理?
問:
我公司最近收到一封某公司的公函,告知我單位一名員工與其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函中嚴正指出該員工掌握公司的技術秘密,若擅自利用該人員掌握的技術秘密,將承擔法律責任;另外,若明知此人未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而雇傭,將承擔相關損失和連帶賠償責任。
我當時很詫異天外飛來的這封公函,因為入職時該人員提供的入職材料都是齊全的。于是翻出半年前入職時該人員提交的離職證明,和寄來的公函加以對比,兩個公章明顯不同。
后來與原單位人事部門了解到,由于當時該人員離職前簽訂培訓協議,但未滿服務期而離職,未給公司培訓賠償且并未辦理離職手續,也并沒有通過人事部門開據離職證明。原公司多次試圖聯系解決,該人員予以拒絕。后了解到此人已經在我公司工作,就提交我公司此書函,并希望盡快解決,若是再不解決將提交法院處理。
公司迅速開會討論此事,因誠信問題,最后還是考慮不再雇傭此人。
也咨詢了12333,若其離職證明是偽造或公章屬偷用,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欺詐為由,認定勞動合同無效。后來和當地的勞動局仲裁室聯系,說是可以不用仲裁認定合同無效,公司可以和員工直接解決。公司自行解決的話,也要證明離職證明是偽造的或是公章是投機取巧取得的,才能以“欺詐”為由認定合同無效,讓此人離開的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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