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合同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如果合同是有償的,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約定。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但必須合理,嚴禁高利貸。高利貸的標準,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處理。生產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貸的利率。對高利借貸,應認定合同無效,并可沒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定的罰款。
有償的民間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貸時將利息扣除計入本金之內,也不得計算復利,搞利滾利,否則按照實際借貸額計息或將已收取的復利返還借貸人。合同約定借貸是有償的,但沒有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依《統一合同法》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
因此,出借人應當特別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內心意愿是訂立有償借款合同,就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利息條款。另外,《統一合同法》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無償的民間借款合同,償還期限已屆滿,借貸人未按期償還,或者未規定償還期限,但出借人再三催告后,借貸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除要求借貸人償還本金外,還有權要求借貸人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明確約定利息支付期限。在現實的法律操作中,當事人一般對利息的利率、利息的計算規定的比較具體,而很少考慮利息在何時支付。往往引發爭議。我國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首先協商,協商不成依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區別對待,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本金時一并支付,一年以上的,每屆滿一年時支付。當借款數額上千萬的時候你會發現這個問題是個讓你頭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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