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檢查(監察)建議書,是紀檢監察機關對經初步核實(審查),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問題,向有關黨組織或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正式公文。這里僅規范初步核實(審查)階段的紀律檢查(監察)建議書。
一、制作依據
(一)紀律檢查建議書的制作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初步核實后,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按照以下辦法做出處理:
1.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
2.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
2 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
4.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
2 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職務進行調整;
2 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3 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上述處理辦法對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紀檢機關對黨組織提出建議時,應制作《紀律檢查建議書》,送達有關黨組織。對紀檢機關的建議,有關黨組織如無正當理由,應予采納,并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告或告知提出建議的紀檢機關。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紀律檢查建議書基本內容包括:一是初核機關和核實認定的違紀問題,二是處理建議;三是要求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告或告知紀檢機關。
(二)監察建議書的制作依據
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嚴格依紀依法辦案的意見》(中紀發〔2005〕7 號)規定,經初步核實(這里的初步核實“包括初步審查”—— 筆者注),對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按有關規定提出組織處理或其他處理的建議。
《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第十條規定,初步審查后,認為雖有違法違紀事實,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但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
《紀檢監察案件檢查教程》第四章“初步核實結果的處理”一節中講到,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時,應制作《監察建議書》,送達有關行政機關。
(三)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共同的制作依據。
《紀檢監察案件檢查教程》第四章第三節“對初步核實結果的處理”中講到,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紀檢監察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或行政機關按照以下辦法作出處理(參照《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建議,有關黨組織和行政機關如無正當理由,應予采納,并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告或告知提出建議的紀檢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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