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下面一篇是有關于民政部關于宣傳貫徹《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的通知范文,歡迎閱讀。
發文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函〔2009〕245號
發布日期:2009-9-20
執行日期:2009-9-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批準發布的《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建標121-2009,以下簡稱《標準》),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落實《標準》,做好《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施行《標準》的重要意義
《標準》是在我國抗擊2008年南方低溫雨雪冰凍和汶川地震特大自然災害背景下,由我部組織編制的民政救災應急領域第一個基礎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稑藴省肥菍iT為加強和規范我國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提高工程項目投資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更好地開展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制定的,對于促進我國防災、減災、救災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標準》施行的重要性,并在救災物資儲備庫基本建設工作中認真貫徹實施,切實把民政基本建設與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加強《標準》施行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標準》施行工作的領導,成立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標準》的貫徹落實。要制定《標準》實施工作方案,舉辦《標準》培訓班,指導當地民政部門和救災物資儲備機構熟悉掌握《標準》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三、切實發揮《標準》在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上的指導作用
《標準》是為救災物資儲備庫工程決策服務和控制建設質量的全國統一標準,是民政部門編制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的重要依據,也是民政部門進行救災物資儲備庫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依據。
各地民政部門在申報、設計及組織實施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時,要嚴格執行《標準》。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項目不上報;對擅自改變建設標準的,要堅決依照《標準》的要求予以制止和更正;對擅自改變造價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嚴格依照《標準》的規定進行整改。
各地應當根據本地的經濟水平和實際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使《標準》更好地為救災物資儲備庫工程建設服務。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jianyishu/4023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