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司法建議書樣本【一】
中共××市××區委、區政府:
本院在審判原告張某某訴被告XXXX交通設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發現:
原告張某某為了尋找到肇事土坑的施工人XX公司,花費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包括不得不求助于媒體報道,到最后還是不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肇事土坑系XX公司施工所挖掘,以至于法院只能根據間接證據進行事實認定。本案一審、二審窮盡了各種法律手段支持了張某某的索賠請求,而XX公司也確實是應當對肇事土坑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施工單位。
比較起來,本案中的張某某還算是幸運的。因為有些類似案件中受害人的舉證意識不強,舉證能力有限,法院根據受害人提供的間接證據有時真還不能認定正確的責任人,因而有時受害人的索賠請求真還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樣的案件如果多了,顯然會對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構成不利。 為此,特建議:
對一些突發性的民事權益損害事件,針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民事賠償義務人的情況,從為民事受害人及時提供民事
權益救濟的角度出發,也從盡快消除突發事件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建立一種突發性事件中公民民事權益保護救濟應急機制。
這種機制的內容是:以區委政法委牽頭,區司法局、公安局、建設局、城管局、街道等職能部門和地方為成員單位,組建XX區突發事件民事權益保護救濟中心。該中心的價值在于綜合發揮各部門的權力職能作用和專業技能作用,準確、及時、有效地化解突發事件中的民事侵權糾紛。只要是在XX區轄區內發生突發性的公民民事權益損害事件,中心在接到救濟報告后,就立即有針對性地派出工作組,迅速查勘現場,迅速通過各種途徑確定正確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同時提供法律援助,協助民事權益受害人采集固定證據,之后及時建議和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實在調解不成,則建議當事人依法起訴,通過司法裁判理性解決糾紛。這樣就能夠盡可能將民事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盡可能切實維護民事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當事人動輒將民事糾紛交由法院裁判,從而使社會盡可能減少一樁糾紛,增進一份和諧。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
二○XX年x月三十一日
(院印)
抄送:XX區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建設局、城管局、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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