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錦集10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合同 篇1
茲有 同志,性別: 年齡: 于 年 月 日被我單位錄用,從事 工作,月工資 元。 年 月 日因 終止(解除)合同,特此證明。
合同鑒證編號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各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寫本證明書。
2、本證明書一式五份。單位、個人各一份,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處理處、勞動就業辦公室、社會保險辦公室 ,各一份。
勞動合同 篇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補充約定。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負責如實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寫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表(見勞動合同附件2)
2、負責安排乙方在上崗前、崗中、離崗以及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不同時期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3、負責對乙方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指導乙方正確使用相關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4、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達標的生產工藝設備、技術、材料,并對乙方工作區域進行職業危害防護,且按規定周期進行職業危害日常監測以及年度檢測、評價,將結果在危害崗位中告知。
5、不得安排處在孕期、哺乳期的乙方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因甲方工作環境導致乙方患職業病的,進行救治、補貼。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本崗位的相關制度和規定。
2、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3、積極參加職業衛生培訓。
4、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
5、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及時報告甲方。
6、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配合甲方,避免職業病發生。
7、離崗時,應按照規定參加甲方組織的離崗職業健康檢查。
三、如甲方未按照規定如實向乙方告知,乙方有權拒絕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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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具體崗位涉及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員工定崗后在所屬單位三級安全教育中告知。
告知內容均已知曉,簽名: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執 照 注 冊 號 碼辦公地址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籍貫 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號碼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下列的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第 項的勞動合同類型與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某項工作名稱)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變更崗位(工種)。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接受甲方的管理。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下列第 項的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必須按照規定報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元/月。
第六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及相關工資制度規定,同意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項工資形式(選擇√,不選×):
(一)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崗位工資元/月,技能工資元/月,輔助工資元/月。
(二)實行計時工資制:每月(周、日、時)元。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計算標準和辦法由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四)實行提成工資制:固定工資 元/月,計提標準 。
(五)實行年薪工資制:年薪工資 元,每月工作 天,每月預付 元。
(六)實行甲方現行的工資分配制度。
(七)實行其它工資制度: 。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年薪制工資、獎金的結算日,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甲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工資規定,執行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并將工資表冊保存二年以上備查。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依法給予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九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周期,仍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停工期生活費,直到恢復工作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止。
乙方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和喪假等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以在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終斷或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以及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甲方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非國家強制性規定部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用具,建立健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章、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定期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依法做好職業病的預防工作,并在公開地方提示乙方注意預防。
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乙方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迫勞動,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的無視職業安全健康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定及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尚不明確的,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重大損害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都可由甲方在規章制度中規定。
甲乙雙方變更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不得解除。
除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必須事前通知工會,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終止勞動合同,甲方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勞動合同期滿之前辦理相關手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即在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的三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一條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出具相關的書面文件或證明,原勞動合同文本由甲方保存二年以上備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在法定時間內結清乙方工資,在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后,即時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并辦理相關檔案轉移手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應承擔的違約金 元(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范圍),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賠償乙方合同中斷履行期間的工資及其直接經濟損失。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還應向乙方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
甲方違反限業補償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乙方不受甲方的限業規定制約。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限于以下范圍:
(一)甲方為其支付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用;
(二)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本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對生產經營(工作)、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造成經濟損失,事先
沒有約定違約金,且具體數額難以計算的,可以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依法向相關調解機構提出進行調解,也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十、其它
第二十六條 甲方的招工簡章、規章制度和變更或補充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以及下列專項協議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部分如填寫的,甲乙雙方可以簽字或加蓋指印的形式加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協商解決,如遇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名)年 月 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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