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買賣合同范文合集7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乙方向甲方購買漁船事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漁船賣于乙方,并保證提交給乙方的漁船真實,船用設備正常及證書(包括漁業捕撈許可證、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檢驗證書等)真實齊全有效。
二、該漁船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乙方支付甲方。
三、該漁船于年日,在由甲方交付給乙方。
四、漁船過戶的手續費用由 方負責;辦理過戶前,漁船涉及的所有債務和欠費(如違規處罰、檢驗驗收等費用)等由甲方負責。
五、漁船當年度未予發放的油價補助金,經協商
六、其他內容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棗強縣富強北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湯x,xxxx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今榮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吳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安x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xxxx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空調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房地產公司)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XX)豐民初字第204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周荊擔任審判長,法官蘆超、鄭亞軍參加的合議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空調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XX年9月13日,xx空調公司同xxx房地產公司簽訂1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價款為: 21 000元。當時雙方約定:xx空調公司送貨到xxx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芳古園一區16號樓。xxx房地產公司預付定金30%、安裝調試后付40%、運行3個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xx空調公司按約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貨安裝義務。但是xxx房地產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拖欠未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xxx房地產公司給付貨款21 000元和債務利息9525.6元,并承擔訴訟費。
xxx房地產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xxx房地產公司先后付給xx空調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xx空調公司的貨款,xx空調公司也給xxx房地產公司開具了發票。盡管xx空調公司對xxx房地產公司給付貨款16 800元存有異議,xxx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16 800元貨款是xx空調公司拿走的。但是,xx空調公司現在起訴要求xxx房地產公司給付貨款 16 800元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xx空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XX年9月13日,xx空調公司與xxx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xxx房地產公司購買xx空調公司的排煙補風機和風機,合計價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設備到現場后進行安裝,后即試運行(1個月)達到使用要求后方認。第九條結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現場通過合同第七條標準付40%,運行3月后付35%,余下滿1年付清。合同簽訂后,xxx房地產公司給付xx空調公司4200元。XX年底,xx空調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及安裝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xx空調公司、xxx房地產公司在XX年9月13日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是xx空調公司、xxx房地產公司自愿協商達成,不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xx空調公司、xxx房地產公司均應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xxx房地產公司提出“先后付給xx空調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xx空調公司的貨款”的答辯意見,對于xxx房地產公司給付xx空調公司4200元,xx空調公司予以認可。對于xxx房地產公司給付xx空調公司16 800元,xx空調公司予以否認,且xxx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xxx房地產公司已給付xx空調公司16 800元貨款,對此該院不予采信。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xx空調公司供貨時間,xxx房地產公司向xx空調公司付清余款的最遲時間是XX年4月底。此時,xx空調公司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遭到了侵害,而xx空調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訴訟。xx空調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該院不予采納。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實質約定的是xx空調公司供貨的期限,也可以說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可依據該合同維持買賣合同關系。實際上,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只存在XX年底xx空調公司向xxx房地產公司提供并安裝價值21 000元風機這1筆買賣,此后雙方就再沒有過依據該合同的買賣關系。而xx空調公司向xxx房地產公司供應的價值21 000元風機在XX年底已安裝完畢。故xxx房地產公司關于xx空調公司的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成立。xx空調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訴訟請求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駁回xxxx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xx空調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xx空調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xxx房地產公司給付貨款合法合理。二、一審判決錯誤理解和適用了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三、雙方簽訂的`合同是xxx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應從不利于xxx房地產公司方面解釋。xx空調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xxx房地產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一審判決對合同有效期的認定是合理的,認定訴訟時效已過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xx空調公司提供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時效制度的解釋,也超過了訴訟時效。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xx空調公司提供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xx空調公司與xxx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xxx房地產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貨款,但xx空調公司只認可收到4200元,否認收到16 800元,xxx房地產公司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已付清貨款,故對此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依據該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及時間,xxx房地產公司最遲的付款時間應在XX年4月,xx空調公司XX年提起要求xxx房地產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xx空調公司關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內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上訴主張,因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實質是xx空調公司供貨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可依據該合同維持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雙方只在XX年底發生了1筆xx空調公司向xxx房地產公司提供價值21 000元設備的買賣,且已安裝完畢。故xx空調公司關于其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意見不成立,應予駁回。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百八十一元,由xxxx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百六十三元,由xxxx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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