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買賣合同匯總9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9篇,歡迎大家分享。
買賣合同 篇1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 篇2
簽訂地點:奉化市
需方:奉化市豐達氣體有限公司
供方:
經供需雙方代表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氧氣、乙炔、氬、氮、二氧化碳購銷合同條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產品數量、單價
1、數量:以實際使用計劃供應的數量為準;
2、單價:根據當時市場價雙方協商。
二、質量技術標準及要求
供方提供的氧氣、乙炔、二氧化碳、氮、氬瓶必須是經過年檢合格。每個鋼瓶必配防震圈,鋼瓶帽。
三、交貨方式及費用負擔
供方送貨到需方倉庫,運輸費用及一切安全責任由供方承擔。
四、驗收方式
貨到后由需方人員根據壓力表顯示數據收貨,達不到標準的由供方負責自費退換合格產品。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期限
供方憑需方簽收的單據,在每月21日前與需方核實后開據稅務發票進行掛賬結算,次月15日前給予料款支付。
六、違約責任
1、供方未按需方提交的書面月計劃,保證需方的供貨數量和供貨時間,按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0.5%每天支付給需方違約金;
2、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結算付款期限向供方結帳付款,視為需方違約,供方有權停止供貨;
3、違約依據以雙方共同認可簽認的有效依據為準。
七、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方有權中止合同
1、供方提供的產品質量達不到需方要求的;
2、合同簽訂后,不能按時供貨,造成需方停工待料的;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合情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申請需方單位法人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結果雙方服從。
九、其它約定事項
1、需方提前12小時通知供方。
2、供方給需方提供的產品有質量異議時,供方應接到需方通知后4小時內負責把不合格產品從需方清理出場,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同時承擔因此給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3、供方提供給需方氣瓶不收取租金。
4、如需方丟失鋼瓶則每只鋼瓶賠償供方550元。
6、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供需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只對供需雙方,與第三方無任何關系;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方一份,需方兩份。
7、合同有效期自簽訂日期至20xx年12月31日。
需 方:奉化市豐達氣體有限公司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年月日
供 方: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 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hetong/40084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