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最重要的法律,是勞動法律體系的核心。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七大部門中社會法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頒布,2008年1月1日起實施。201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修正。勞動合同法對我國勞動關系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做了較為準確判斷,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勞動力市場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共8章98條,較之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有以下新的亮點。
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調整范圍(第2條),實質上把除了由財政保障經費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之外的,在中國依法成立登記注冊的各類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全部納入了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規定了認定勞動法律關系的標準。將原來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協議”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改為以單位實際用工來認定勞動關系(第7條),為仲裁和司法審判認定勞動法律關系,處理勞動爭議提供了明確的依據,消除了歧義。
規定了企業不與勞動者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規定單位用工一個月后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第82條)。這個剛性條款對于遏制單位用工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起到了震懾作用,大幅度增加了我國書面勞動合同的比例。
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用工制度。一是標準用工制度。特點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是最為普遍的勞動合同形式。二是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特點是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三方主體的勞動法律關系。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特點是每天工作時間小于4小時,勞動待遇的法定標準比兩種用工制度低。
規定了三種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權利義務。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合同約定有明確的起止日期,新法為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規定了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則有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點是勞動合同只約定啟動日期,沒有約定終止的日期。新法為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將原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在原單位連續工作十年,可以與單位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為無需協商,勞動者為單方權利,單位為單方義務(第14條)。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特點是以項目啟動到完成為期限,項目結束合同終止(第15條),目的是適應和規范我國普遍存在的項目制用工形式。
規定了勞動關系消滅的三種形式。一是勞動合同解除。除沿襲勞動法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外,增加了單位違法或者犯罪時,勞動者有權揚長而去并獲得賠償的即刻解除(第38條、46條)。二是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禁止了原勞動法允許的勞動合同約定終止。三是規定了裁員及其法定條件(第41條)。裁員的本質是解除,但非個別解除,而是批量解除,社會影響較大,公權力進行了明顯的干預。
規定了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其計算方式。新法對解除、終止、裁員的經濟補償金做出了合理的規定與限制(第47條)。新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在立法時曾經引起外國商會強烈反對,意見直呈中央高層。但由于新法定稿時對補償金進行了最多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和12年的工齡的限制,平衡了勞資利益,充分體現出立法合理與可行的科學性。
將勞資集體協商納入了法制軌道。集體協商在國外并非是法律強行干預。我國為了推進和保障集體協商,立法時在全國總工會的力挺下,將集體協商納入了勞動法制軌道。主要內容是規定了集體協商的主體、內容、程序、效力,以及協商后的集體協議得不到兌現的法律救濟程序(第5章第1節)。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社會反響。
第一,企業界為之震動。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明顯加大,引起了企業界的巨大震動。社會評論紛飛。但無論出自于守法還是規避,全國企業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學習勞動合同法熱潮,增進了企業守法的自覺性,書面合同簽訂率從立法前全國人大調研的25%成倍增加,大型企業達到96%。
第二,企業規避現象嚴重。有的企業用錢買斷工齡,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企業大量采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得同工同酬更難實現。這些現象促使了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的出臺。修正案加大了對勞務派遣用工的準入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規章明確了勞務派遣用工的三個特征: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第三,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同時存在盲目維權的現象。新法實施后,各地勞動爭議案件增幅在50%-300%之間,經濟較發展城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加班加點也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
限內結案。同時也倒逼了各地政府對勞動爭議處理的極度重視,紛紛增加了勞動仲裁人員編制,建立了獨立的勞動人事仲裁院,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完善了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
第四,勞動合同法適用上曾出現亂象。由于勞動合同法的個別條款清晰度不足,在勞資利益性爭議極強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上,出現斷案標準不統一的糾結:如工齡怎么計算?加班費基數怎么計算?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適用一年時效?等等。由于最高院的相應的司法解釋姍姍來遲,造成全國勞動仲裁和基層法院不得不自救,裁審標準一時呈現出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亂象。客觀上損害了法律權威。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出現的一些非正常現象,充分反映出勞資利益紛爭的劇烈程度,科學立法和準確執法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貫徹實施過程中及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必要性。
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建議。一是強化推進有實效的勞資集體協商。二是加強對小微企業主勞動法律知識培訓。三是主動引領中國西部勞動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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