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雇傭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雇傭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雇傭合同 篇1
案情簡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場為各商戶提供裝卸勞務為業。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許接被告謝某電話去被告倉庫裝貨。在貨物裝卸過程中原告下車時不慎受傷致右腳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后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30000元。在訴訟中,原告腳傷被鑒定為9級傷殘并將訴訟標的變更為1370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劉律師向當事人詳細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勞動關系之辨析與建構》在內的大量關于雇傭關系方面的學術文章,并與康橋淄博同事就該案進行了深入探討。有人認為雙方構成雇傭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人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對雇傭關系的解釋和處理不明確,而且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精神,是否構成雇傭關系要由用人單位舉證,法院有可能最終認定雇傭關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賠償。
劉律師則結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通過對搜集的學術論文、現行法律規定等材料綜合分析,認為該案中的原告系流動于淄博某建材市場的沒有特定雇主的眾多勞務工之一,每天在市場上自主承攬裝卸勞務并為不特定的商鋪服務,服務結束即行報酬結算走人,可自主再為其它商鋪提供類似服務,其與被告之間僅是基于《合同法》調整的純粹經濟合同即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并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用人單位安排并遵守其規章制度的雇傭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被告作為定作人,不應對原告作為承攬人在從事勞務服務時的自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確定代理思路后,劉律師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觀點的民事答辯狀,同時向法庭提交《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場其他5個業戶出庭作證,進一步佐證自己觀點。同時,庭前與承辦人進行了電話溝通,為案件審理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裁判結果
在法庭調查時,法庭主要圍繞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及原告損失情況兩個爭執焦點進行了審理。一審法院通過對原告的法庭詢問查明:原、被告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和固定工資;被告每次裝卸貨物時電話通知原告,原告帶幾個人、帶誰去裝卸貨物由其自己決定;被告按裝卸貨物的多少支付其報酬,一般都是當天結算;原告除了給被告裝卸貨物外,也給其他客戶裝卸貨物,同樣是按照貨物的多少獲得報酬。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以自己的體力勞動獲得報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勞務人為給付對象,按照貨物數量支付報酬。當被告有貨物需要裝卸時,被告打電話找原告裝卸貨物,雙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這種習慣僅是雙方合同成立的一種便利條件,并不是事實雇傭關系的形成。在這一合同中,原被告雙方僅就臨時裝卸貨物達成協議,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裝卸貨物,均由其自己確定,被告僅按貨物的數量一次性支付報酬。
原告提供勞務的行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無須服從被告的監督管理,原被告雙方并沒有形成人身依附關系,貨物裝卸完畢并給付報酬后雙方合同關系即告終結。因此,原被告之間并非雇傭關系,原告要求被告作為雇主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之規定,駁回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告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淄博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并提供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和與被上訴人謝某的通話錄音支持其上訴請求。
在二審開庭時,劉律師就上訴人出庭證人和錄音證據的瑕疵提出異議,并就雙方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進行更加全面的闡述。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構成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約束的承攬合同關系。上訴人是在承攬的???卸工作中受傷,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作為定作人,不對上訴人作為承攬人的自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并最終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務關系、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是經常容易混淆并難以區別判斷的三種法律關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決理由為以后代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依據。
雇傭合同 篇2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外派海員_________(海員證號碼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甲方雇傭乙方到其所屬的_________輪擔任_________(職務)工作,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甲方對乙方的聘用期限為_________個月,根據航行情況可適當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個月不超過14個月。聘用期滿,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長本合同至該航次結束。延長期內乙方基本工資增長_________%。
二、工資及支付
乙方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固定加班費(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從乙方離開中國之日起),從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國之日止按月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計算。
乙方工資分家匯和在船領取兩種支付方式,家匯薪為_________美元/月,其余工資在船領取,領取日為每月_________日。甲方應完全保障乙方獲得租船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給予的利益。
三、工作時間及加班費
乙方通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星期六、星期日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超過56小時之外的工作為額外加班。但通常情況下,每24小時內乙方應至少連續休息8小時。如確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證,該情況每七天內只能出現一次。
乙方如系持證高級海員則只有固定加班費,如系普通海員,除固定加班費外,額外加班時間應按小時支付費用。
中國國內法定節日每年10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元旦1天,國慶節3天),乙方在上述法定節日的工資按雙倍日基薪計算。
四、伙食費
乙方的伙食費標準為每天不低于4.5美元,具體的食物和物品供應依據甲方規定。
五、勞保用品
甲方按附件2的標準,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所必須的勞保用品。
六、醫療及病假工資
乙方在合同期內受傷或生病,甲方負責承擔住院、治療、食宿等一切費用,并發給基本工資。如經一年的治療后乙方仍不能康復,甲方可按照保賠協議的規定,一次性支付乙方費用后免責。
七、傷亡保賠
甲方按不低于香港雇員賠償條例(香港法規282章)的規定標準,向有聲譽的船東互保協會投保乙方自離開中國國境起至返回中國國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險,并負責事后追償。甲方保證將所有賠償如數交付派出乙方的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全數交還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繼承人。
如乙方在合同期內死亡,甲方除按上述保賠標準賠償外,還須付清乙方所有應得收入、返還遺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喪葬費。
八、航行區域
乙方服務的船舶應在_________航區航行,如需要改變航區,應事先與乙方代理公司及乙方商量。
如甲方的船舶需駛往戰爭或類似于戰爭的區域或有戰爭危險的區域,甲方須與乙方協商一致,并對乙方的基薪和本合同第七條款中的所有保險和賠償加倍。如乙方不同意航行,甲方負責將乙方轉船或安排回國。
戰爭或類似于戰爭的區域或有戰爭危險的區域的界定以本合同第七款的船東互保協會的最新規定為準。
九、登船及遣返費用
甲方負責乙方因登船產生的費用,但乙方在船發生棄船、漏船事件時,需自行負擔上船的費用。
甲方負擔乙方下述情況的遣返費用:合同到期;因病或因傷提前結束合同;因雇主原因結束雇傭合同;船舶滅失、擱淺或賣船;船舶被扣超過14天;航程中配偶、子女或父母生命垂危或死亡。但甲方不負擔下述情況的遣返費用:乙方要求提前結束合同;乙方漏船、棄船;乙方因違約行為、違法行為以及任何不當行為而遭遣返。
十、規章制度的遵循
乙方應誠實、守信,恪盡職守,服從船長或上級的合理指令,并遵守以下規定: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不能保存任何兇器或槍;不得有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行為,如吸毒、打架、酗酒、吵架等;遵守雇主為船舶正常航行而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十一、合同終止及解雇費
甲乙雙方均可提前一個月書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因船舶滅失、擱淺、賣船等不可抗力作用,可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合同,但需支付乙方解雇費用,費用標準為:乙方在船工作不足6個月,發給2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發給1個月的工資。如不可抗力作用導致乙方物品損害或滅失,甲方應予以賠償,但數額不超過_________美元。
乙方違法或有等嚴重或實質性違約行為時,甲方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擔責任。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乙方的代理公司有權代表乙方及家屬出面協調。如果協商不成,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照該中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三、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正式文本及附錄一式兩份,各用中文和英文書就,雙方各執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共同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雙方規定的一切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后結束。
雇主(簽字):_________
海員(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uyonghetong/42699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