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2010年,北京市家政工總數已達40余萬,目前,全國從事家政工服務的勞動者已經達到1500萬。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專門發布了《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指出,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對于增加就業、改善民生、擴大內需、調整產業結構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6月16日,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家庭工人體面勞動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decent work for domestic workers)》。該公約指出,家政工人對全球經濟具有重要貢獻,家政工增加了負有家庭責任的女性和男性從事受薪工作的就業機會,擴大了照顧老年人、小孩和殘疾人的范圍,并且使大量收入在一國之內或國家之間進行轉移。因此,促進家庭服務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長期以來,學界對家政工的法律保護問題未給予足夠重視,相關研究很少,家政工的法律保護問題亟待深入研究。特別是家政工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家政工的法律地位,家政工是否屬于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應否及如何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如何完善家政工立法、保護家政工的權利,都是理論和實務上的重大問題。本文擬就以上問題展開分析。
一、家政工的界定
目前我國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文件并沒有對家政工給出正式定義。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指出,“家庭服務業是以家庭為服務對象,向家庭提供各類勞務,滿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務行業。”這一表述主要指明這個行業的特征,并未對“家政工”下嚴格定義。該文件還使用了“家政服務員”的提法,也未給出明確定義。遵從習慣,本文使用學界慣用的用語“家政工”。
2011年的《家庭工人體面勞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界定了家政工的定義。《公約》第1條規定,“家政工作(domestic work )”指“在或為”一個或數個家庭從事的工作(work performed in or for a household or households);“家政工 -(domestic workers)”指“在一種雇傭關系范圍內從事家政工作的任何人”。從公約規定看,家政工作的顯著特點是工作地點或工作對象為“家庭(household) ”,這是家政工的本義,也是家政工區別于其它類型工人的主要特點。同時,公約也明確家政工存在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employment relationship)”。公約對家政工和家政工人的定義為正確理解家政工奠定了基礎。有些國家對家政工的定義則較為寬泛。例如,在德國,家政工是指任何人單獨或者在家庭成員的幫助下,為另一個人或機構工作,工作地點可以是公寓、房屋或其他地方,并且工作成果的利用歸屬于其服務對象。
從目前我國實踐看,我國家政工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直接受雇于家政服務機構的家政工,由家政服務機構招聘并派遣到家庭從事家政服務。第二種類型是由家政服務機構以中介名義介紹到家庭從事服務工作并定期收取管理費等費用的家政工。第三種類型是家庭自行或直接雇用的家政工。第一種類型的家政工由家政服務公司招聘,屬于家政服務機構的員工,因此,其與家政服務機構的關系屬于典型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規則應無疑義。第二、三種類型的家政工就其本質而言,均屬于直接受雇于家庭或個人的家政工,家政工與雇用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以下探討將圍繞直接受雇于家庭或個人的家政工展開。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uyonghetong/3005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