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雇傭合同糾紛案例
2008年11月份XX律師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認真聽取當事人對事實的描述,認真準備了相關證據,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立案十余天法院采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了此案,因為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一個月判決就下來了,被告沒有上訴,此判決已生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甘民初字第3769號
原告:吳某 男 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 漢族 無職業 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ⅹⅹ街
委托代理人:XX 大連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吳某與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雇傭)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某獨任審判,與2008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原告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負責施工,模板工程完工后,被告沒有及時給付人工費。2007年4月,雙方協議確定了人工費的數額、違約責任、給付期限。至今被告未按約定給付人工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人工費及違約金。
被告辯稱,原告的人工費不應由我公司支付,應由掛靠我公司的韓某承擔,原告要求滯納金不符合法律規定,協議里約定的有關事項不明確。
經審理查明,2007年原告為被告承建的工程模板部分施工提供勞務,該工程量為20000余平方米,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費人民幣426.550.00元,被告承諾2008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如違約按每月3%給付滯納金。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協議書、欠條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承建工程施工出勞務,具體的人工費數額已經雙方協議確認,事實清楚。被告作為勞務接受人在協議到期后,理應及時支付人工費,不履行支付義務,違背公平、誠信原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費及違約責任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吳某勞務費人民幣426.550.00元及違約金(2008年8月1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止,按雙方約定每月的3%計算)。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0.00元,,由被告大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0.00元,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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