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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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國語大學章程
序言
北京外國語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成立的第一所外國語學校,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學校前身是1941年成立于延安的中國人民抗日軍政大學三分校俄文隊,歷經軍委俄文學校、延安外國語學校、華北聯大外國語學院、中央外事學校等主要階段,至1949年發展成為北京外國語學校,1954年經國務院批準成立北京外國語學院,1959年與北京俄語學院(其前身為成立于1949年的北京俄文專修學校)合并,組建成新的北京外國語學院,1994年更名為北京外國語大學。
學校堅持“外、特、精”辦學理念,以建設國際一流、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外國語大學為辦學目標,以培養高層次國際化人才、研究和傳播中外優秀文化、探索新知、推動世界文明多樣性發展為辦學宗旨,追求卓越,精益求精,致力于成為中國外語教育發展的引領者,服務國家全球戰略的智庫,中華文化向世界傳播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北京外國語大學,簡稱北外;英文名稱為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縮寫為BFSU。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2號(東校區)、19號(西校區)。
學校的網址是略。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主管部門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重要事項,須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遵循國家教育方針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全面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
第六條 學校以外國語言文學為基礎,學科專業設置涵蓋文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學校發揮多語種特色和優勢,創新發展人文社會學科和交叉學科。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不斷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具有中國情懷、國際視野、社會責任感、思辨能力和跨文化能力的復合型、復語型、高層次國際化人才。
第八條 學校倡導科學研究,引導教師關注學術前沿和重大現實問題,鼓勵教師自由探索,加強交流與合作,在相關學科領域做出創新性貢獻。
第九條 學校以推動社會進步為己任,積極投身社會服務,通過志愿服務、知識普及、文化傳播、智庫咨詢、繼續教育等多種形式,致力于將特色優質資源轉化為促進社會發展的成果。
第十條 學校從文明多樣性的角度貢獻于文化的傳承與創新,促進中外文化的交流與融合。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尊重學術自由,充分發揚民主。學校以師生為本,充分發揮師生員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通過多種途徑保障師生員工參與學校事務。
第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以及開展社會合作,應以本章程為基本依據。
第二章 教職員工
第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十七條 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按規定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申訴、復議、訴訟或申請仲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教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四)珍惜、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師發展制度,鼓勵并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享受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機構,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二十五條 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學校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研究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崗位,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專、兼職教師,從事語言與相關專業教學及研究工作。
外籍教師實行崗位聘用制,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享有與其他教師同等的教育教學權利,享受相應福利待遇,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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