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掀起“責任風暴”、推進“效能革命”、優化發展環境的工作部署,進一步鞏固“學理論、樹正氣、保穩定、促發展”主題教育活動成果,在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積極開展規范管理年活動,確保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有效防范住房公積金各種風險,促進公積金事業科學發展、提速發展、和諧發展,建設高水平、高素質、高效能的公積金管理工作隊伍。根據《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保定市《掀起“責任風暴”推進“效能革命”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紀、法規以及中心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干部職工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亂作為:
(一)違反公積金管理工作政策法規和中心各項規章制度辦理公積金業務和其他事項的;
(二)違背黨組決策、決議、工作部署,自行安排工作和制定工作流程的;
(三)在辦理公積金業務或中心其他工作事項中服務質量不高、態度生硬、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損害中心形象的;
(四)利用工作和職務之便違規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或其他資金的;
(五)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和審批程序,違規收支公積金和其他款項的;
(六)違規開據票據套取現金設立小金庫或歸個人所有的;
(七)違規駕駛和使用中心車輛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引起服務對象不滿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弄虛作假、虛報政績或不實事求是向領導反映工作情況的;
(十)瞞報、謊報、遲報本單位突發事件、責任事項和違規違紀行為的;
(十一)違反《黨政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和組織人事紀律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在崗進行微機游戲玩樂、看雜書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影響中心形象的;
(十三)工作時間進出娛樂場所或未經允許外出從事其他非工作事項的;
(十四)其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害服務對象利益、影響中心服務環境,損害中心社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干部職工不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作為:
(一)對公積金政策法規、中心規章制度和黨組決策、決議、工作部署不認真貫徹落實的;
(二)不按要求向中心報告工作,不按時完成領導交辦任務的;
(三)在辦理公積金業務中,對服務對象提出的問題不熱情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影響群眾辦事效率的;
(四)應辦理的公積金業務和其他工作事項,不辦理或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時辦結,引起群眾不滿和不良影響的;
(五)由于對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延誤工作或出現不良事件的;
(六)由于管理監督部門或人員工作不力,未及時發現單位或個人違規違紀現象或已發現違規違紀問題不作認真處理導致事件發生的;
(七)工作中開拓創新精神不強,狠抓落實不夠,長期無起色,致使工作被動落后的;
(八)在崗平庸懶惰、消極散漫、工作推諉、不負責任、不嚴格履行“首問責任制”的;
(九)其他不嚴格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條 違規違紀行為是指中心工作人員違反國家、省市制定和頒布的政策、法律、法規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公積金業務與行政管理規章的行為。違規違紀行為應追究相應的責任和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所有工作人員。
第六條 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由國家有關機關追究其責任的, 不得免除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的處理。
第七條 對于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處理的輕重應當與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
第八條 一人因同一違規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款以上規定的,依照較重的規定處理。
一人因有兩種以上違規違紀行為觸犯本辦法兩款以上規定的,在給予一次性處理時,依照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理。
第九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理;對其他人員根據其在共同違規違紀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區別處理。
第十條 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信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章 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
第一節 違反機關行政管理規定行為及處理
第十一條 不按時上下班,違規遲到早退首次發現的,由主管領導批評教育,并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元,累計發現三次以上,作下崗三個月或辭退處理;無故曠工一天的,由主管領導對其進行告誡談話;無故曠工連續3天的,年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的,作下崗6個月或辭退處理;不按規定程序履行請銷假審批手續(含因事、因病確實不能正常履行請銷假審批手續,事后又不及時補辦手續的)擅自休假的,參照上述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不按時參加上級和中心組織的會議,未經允許遲到早退,由主管領導對其進行告誡談話;因不按時參加會議或曠會造成不良影響的作下崗三個月或辭退處理。
第十三條 值班脫崗或不正常履行值勤職責,上情下達和下情上達報告不及時貽誤工作或引起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由主管領導會同紀檢監察處對其進行告誡談話;情節嚴重的作下崗6個月或辭退處理。
第十四條 工作時間酗酒、進出娛樂場所或任何時間發生參與賭博等違規違紀行為情節較輕的進行告誡談話;情節嚴重的作下崗6個月或辭退、開除處理。
第十五條 不按時按要求清掃責任區衛生或辦公室出現“臟亂差”現象,由分管領導對處(室)負責人進行批評,并扣發其直接責任人50元、直接領導100元,由人事處、紀檢監察處做工作不落實備案一次;因不按時打掃衛生,影響中心環境、損害中心聲譽的或出現上款問題三次以上,對處(室、部)負責人進行告誡談話,給予當事人待崗6?12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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