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旅游條例》建立大旅游機制
《陜西省旅游條例》將在4月1日起實施,屆時將會建立大旅游機制,具體情況請跟小編一起看下面吧。
《陜西省旅游條例》建立大旅游機制
經省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陜西省旅游條例》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今天聯合召開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新修訂的《條例》調整明確了政府、部門、企業三大方面的社會關系及法律關系,建立健全了旅游綜合協調、投訴統一受理機制,并首次對旅游市場出現的一些俱樂部、車友會、協會等單位和個人組織的旅游活動及一些難點、熱點問題以及監管空白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范。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安東,副省長王莉霞要求,各級部門要抓好旅游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抓緊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對旅游條例實施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府要從依法建立“大旅游”綜合協調機制、抓好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用好《條例》,推動陜西旅游發展邁上新臺階。
政府投資的博物館、城市公園 實行免費開放
《陜西省旅游條例》將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明確禁止了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11類行為,要求旅游景區對特定人群免費或者優惠開放,規定對于旅游投訴不得推諉……3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安東、省政府副省長王莉霞出席。
旅行社
不得誘導、強迫游客購物
條例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經游客同意轉團并團;
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信息、發布虛假廣告、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
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向旅游者索取小費,向其他旅游經營者給予或者收受回扣;
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務,拒絕履行合同;
從業人員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
向旅游者介紹和提供含有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違反社會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視等內容的旅游項目;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旅游景區對特定人群
應免費或優惠開放
條例要求,旅游景區應當公開門票價格,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旅游景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示減免對象和標準。
政府投資的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圖書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園、體育場(館)等,實行免費開放。免費開放確有困難的,應當實行價格優惠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逐步實行免費開放。
接到旅游投訴 不得推諉應及時處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投訴受理地點、電話、網絡地址,受理來訪或者通過電話、網絡平臺的投訴。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受移交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門處理。受移交部門認為依法確屬其他部門處理職責權限的,應當通過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移交,并跟蹤負責投訴處理情況和答復投訴者。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移交部門和其他有權處理部門之間不得相互推諉。
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投訴受移交部門對事實清楚能夠當場處理的投訴,應當當場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有關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一般的投訴應當在七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投訴應當在四十五日內處理完畢,并告知投訴者。
明起陜西旅游條例正式實施 強迫游客購物最高罰50萬
記者從昨日(3月30日)召開的《陜西省旅游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今年4月1日起《陜西省旅游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我省10年來首次修訂該條例,同時也是新《旅游法》出臺后全國第六個省份的落地條例。
探險旅游需提前五日備案
新《條例》增加了2章27條內容,涵蓋網絡旅游、旅游購物、導游薪酬等社會關心的`問題,其中最大變化是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了旅游者權利和義務。
新《條例》規定,旅游者對相關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標準、價格、注意事項等信息享有知情權;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產品和服務、獲取相關合同文本以及旅游過程中相關的發票等支付憑證等9項權利。
對眼下時髦的網絡旅游、探險旅游、車友會組織的旅游活動,新《條例》規定,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業務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址等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組織開展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險性的健身探險旅游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并應當提前五日將活動時間、地點、路線、人員名單、保障措施、應急方案等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景區商品和服務須明碼標價
針對旅游購物,新《條例》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游景區及其周邊的經營者針對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方式,誘騙、強迫他人與其交易。
旅游經營者如違反該規定,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價格部門責令改正,未明碼標價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方式,誘騙、強迫他人與其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新《條例》同時細化了導游薪酬制度,增加旅游景區禁止強行出售聯票、套票等內容,重點對旅游管理體制、資源開發與保護、游客文明規范、導游從業人員權益保障、鄉村旅游、景區最大承載量、旅游購物、戶外及網絡經營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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