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武漢市旅游條例》全文
為了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武漢市旅游條例》并于昨天正式開始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武漢市旅游條例》
( 2015年11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活動、為旅游活動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以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旅游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濱江濱湖的都市與生態旅游特色,建設國家旅游中心城市。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旅游業作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管理機制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強化旅游發展宏觀調控,對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游公共服務、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市場監管和旅游安全監督進行統籌規劃與協調。
經國家、省和本市確定的特定旅游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區域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游公共服務、旅游形象推廣和旅游安全監督進行統籌協調。
旅游景區(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安全監管、旅游環境秩序維護和文明旅游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規劃的編制、旅游業促進、旅游形象推廣、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以及對旅游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六條 與旅游相關的行業協會應當制訂行業規范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及服務質量的提高,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地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市場開發、旅游產業發展以及區域旅游合作等進行總體規劃和部署。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制定相應措施,促進本地旅游業發展。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城市形象宣傳、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重大旅游促進活動的組織以及重點旅游項目的引導性投入。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智慧旅游發展計劃,引導、扶持旅游經營者參與智慧旅游建設,推動實現旅游服務、旅游管理、旅游營銷、旅游體驗的智能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市及區域性智慧旅游公共服務平臺,健全旅游信息、咨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務體系。根據需要在機場、車站(旅游集散中心)、碼頭、旅游飯店、旅游景區(點)、旅游購物場所等公共場所設置旅游信息設施,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點)、交通、氣象、餐飲、住宿、醫療急救、游客流量預警等旅游信息咨詢服務。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旅游景區(點)及其他旅游者集中場所推進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無線局域網絡覆蓋,完善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旅游服務功能。
第十條 旅游景區(點)、旅游集散中心、機場、車站、碼頭、旅游飯店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設和維護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孕婦等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設置中文和外文導向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并為旅游車輛停車提供方便。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管、園林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設置主要旅游景區(點)、旅游集散中心、機場、車站、碼頭的旅游導向標志。
第十一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市旅游形象宣傳計劃,建立旅游宣傳網點和多語種的旅游宣傳推廣網站,加強城市形象和旅游產品的境內外宣傳,推廣大江大湖大武漢的城市旅游形象。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海關、邊防檢查、檢驗檢疫、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境外游客來漢旅游提供停留和出入境便利。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訓基地,開展旅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扶持多語種導游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和能力。
第十二條 鼓勵投資者按照本市旅游發展規劃投資旅游業,開發旅游資源;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開發旅游產品,并向社會開放。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促進本地旅游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
第十四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旅游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服從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生態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區旅游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編制市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充分利用武漢城市圈、全省旅游資源和長江中游城市群旅游資源等綜合優勢,推進區域旅游的合作與發展。
對本市山體、水體等景觀的旅游開發和跨地區、跨部門旅游資源的開發,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統籌協調。
第十六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旅游項目優先供地。
第十七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旅游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或者指導區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旅游度假區、特色街區、特色旅游、跨區域旅游等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開展旅游標準化的宣傳和培訓,加強監督檢查,推動旅游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
有關部門和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標準化工作機制,開展旅游標準化工作。
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旅游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規范。
第十九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普查和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規劃、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區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訂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方案,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游項目庫,指導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游項目的投資;為境內外投資者參與旅游業的開發建設提供信息和協調服務;對重點旅游區域和帶動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旅游項目,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的開發,實現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利用特色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優秀歷史建筑和其他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
本市推進開發大江大湖、四季賞花、歷史文化名城、都市風光、科教研學等具有本市特色的旅游資源和相關的旅游產品,推動文化、研學、休閑度假旅游與觀光旅游共同發展。
本市推進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支持單位、個人開發具有本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紀念品。
第二十二條 旅游主管部門和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鄉村旅游與現代農業、新型城鎮化、農村扶貧有機結合,合理利用和開發古村古鎮、特色村落,發揮生態優勢,突出鄉村特色,通過政策扶持、宣傳推介、協調指導等措施,鼓勵開發觀光、民俗、休閑等鄉村旅游項目,推動鄉村旅游規范化、特色化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年度會展、文化和體育賽事活動計劃,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會展、文化和體育賽事活動,促進本市旅游業發展。
鼓勵旅游飯店完善會展、文化和體育賽事接待設施,提升接待服務的專業化水平。
支持旅行社參與政府采購和服務外包,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有關公務活動提供交通、住宿、會務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游客運輸納入公共交通系統,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線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務設施。開辟旅游客運線路,建設與旅游客運線路配套的旅游景區(點)停車場、泊船區、服務站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鄉公共客運和道路、水路客運線路及站點的設置,應當兼顧沿線的旅游設施和旅游景區(點)的旅游服務功能。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大型建設工程的前期策劃、規劃編制和方案設計,應當兼顧旅游功能開發和相關設施建設。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參與涉及旅游環境的基礎設施、交通、餐飲、住宿、文化娛樂、商貿購物以及市旅游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旅游開發建設項目的規劃編制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項目,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旅游景區(點)、旅游飯店等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征求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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