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陜西省旅游條例》全文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新修訂了陜西省旅游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2016年《陜西省旅游條例》全文,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2016年《陜西省旅游條例》全文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二屆〕第三十號
《陜西省旅游條例》已于2015年11月19日經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陜西省旅游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省內組織的到省外、境外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進行旅游規劃、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旅游業,應當突出陜西歷史文化、自然生態等旅游資源優勢和地方特色,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協調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旅游業發展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推動旅游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優化旅游業發展環境,完善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安全監督、旅游環境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協調部署本省旅游業發展重點工作和跨地區、跨行業的旅游規劃建設,以及旅游市場的綜合監管執法等需要綜合協調的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旅游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地居民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倡導和鼓勵健康、低碳、綠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游者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組織的章程開展活動,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信用建設,引導會員誠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條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相關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標準、價格、注意事項等信息享有知情權;
(二)有自主選擇旅游產品、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方式和旅游服務項目的權利;
(三)有權利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權利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產品和服務、獲取相關合同文本以及旅游過程中相關的發票等支付憑證;
(五)人身、財產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六)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八)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旅游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德,愛護旅游設施,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
(三)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七)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八)履行旅游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旅游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投訴或者向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旅游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有書面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三章規劃與促進
第十二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旅游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旅游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設區的市、旅游資源豐富的縣(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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