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依托單位: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7月3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2年8月2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12年7月3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數學天元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天元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數學天元基金是為凝聚數學家集體智慧,探索符合數學特點和發展規律的資助方式,推動建設數學強國而設立的專項基金。天元基金項目支持科學技術人員結合數學學科特點和需求,開展科學研究,培育青年人才,促進學術交流,優化研究環境,傳播數學文化,提升中國數學創新能力。
第三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天元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數學天元基金學術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術領導小組);
(二)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三)受理項目申請;
(四)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五)批準資助項目;
(六)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四條天元基金項目包括研究項目和科技活動項目。
第五條天元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學術領導小組
第六條學術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開展戰略研究,籌劃數學發展;
(二)擬訂年度項目指南;
(三)負責天元基金項目申請的會議評審;
(四)檢查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
(五)承擔自然科學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學術領導小組成員由學術造詣深、學風嚴謹、辦事公正的15至21名數學家及相關專家擔任。
學術領導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2名。
第八條學術領導小組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章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基金發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對學術領導小組擬訂的年度項目指南廣泛聽取意見,制定年度項目指南。年度項目指南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開發布。
第十條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天元基金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三)符合年度項目指南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申請天元基金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年度項目指南的要求。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天元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參與者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
天元基金項目執行期限根據需要確定,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申請人可以同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天元基金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處罰期內的;
(五)依托單位在不得作為依托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十五條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對于科技活動項目,可以只進行會議評審。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數學領域發展的總體布局和特殊需求。
第十七條對于需要通訊評審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請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學術領導小組對項目申請進行會議評審。必要時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會議評審。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劃、項目申請書和通訊評審意見等評審材料。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結合學科布局和數學發展需要形成會議評審意見,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會議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二十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天元基金項目評審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回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對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制作資助通知書。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并在核準后將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后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第二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學術領導小組對天元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天元基金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第二十六條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參與者不得變更、增加或者退出。
第二十七條天元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內容或者項目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二十八條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二十九條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填寫結題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后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報告之日起90日內審查結題報告,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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