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國家財政財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規定,用于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結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金需求和國家財力可能,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并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并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依托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依托單位應當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組織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并按照項目批復預算、計劃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資金,接受上級和本級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一般實行定額補助資助方式。對于重大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等研究目標明確,資金需求量較大,資金應當按項目實際需要予以保障的項目,實行成本補償資助方式。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托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會議費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
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依托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依托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第十一條 結合不同學科特點,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3%;
(三)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10%。
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
間接費用核定應當與依托單位信用等級掛鉤,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由依托單位統一管理使用。依托單位應當制定間接費用的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 結合一線科研人員的實績,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依托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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