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辦學校章程示范文本(最新版)
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的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的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下面是中國人才網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6民辦學校章程示范文本,歡迎閱讀與借鑒
民辦學校章程示范文本
<說>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由宜賓市民政局、宜賓市教育局聯合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為民辦學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辦學校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
五、()內文字為制定基本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及地址。(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地址應當詳盡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學校性質(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教育活動,屬于公益性事業)。
第四條 辦學宗旨(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具體培養目標)。
第五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開辦資金: 元。(開辦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首屆董(理)事會和監事;
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六條 學校接受審批機關宜賓市教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宜賓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辦學層次(載明:層次: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類型:學歷教育、培訓)。
第八條 辦學形式(載明:全日制、函授、短訓、具體學制)。
第九條 招生對象。
第十條 辦學規模。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決策機構(載明: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簡稱董(理)理會)。
第十二條 董(理)事會的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董(理)事會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董(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5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理)事會設董(理)事長1人。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由全體董(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董(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理)事長指定副職行使職權。董(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董(理)事會議事規則:董(理)事會每年召開次會議(至少兩次)。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召開董(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董(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董(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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