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離婚答辯狀+財產分割問題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究竟如何處理?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新離婚答辯狀+財產分割問題。
一、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已經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屬于婚前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房產證,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所購房屋的價值按照市場價計算,與當初購房金額無關。如果涉及貸款,需要將尚未歸還的`貸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獨自償還剩余的貸款。
3、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貸款購房并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款的,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確能證明其還貸資金完全以個人婚前財產支付,那么該部分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房產證,此時,房屋仍舊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并不影響財產的權屬劃分,房屋依舊被劃分為婚前財產部分和婚后財產部分。
5、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XXX,女,漢族,xx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xx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x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x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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