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仲裁法:如何仲裁
根據土地承包仲裁法,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何仲裁?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訴訟和仲裁前先調解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四種途徑:和解、調解、仲裁、訴訟。2004年農業部在27個省、市、自治區進行調解工作試點,其中有244個示范區開展了這項工作。調解可以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更加平和,仲裁過程中也要注意調解。仲裁裁決的優勢是有更強的法律效力。注重調解,充分發揮仲裁的作用,是這部法律的基本原則。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明確,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此外,法律規定,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
仲裁就地解決,不收費
為了規范仲裁申請和受理程序,方便群眾就地、及時、有效解決糾紛,本法在仲裁受案范圍、仲裁受理條件、仲裁程序簡化等方面都作出了方便群眾的規定。
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此外,仲裁的開庭地點也體現了方便群眾的原則。法律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法律特別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仲裁的幾個重要環節
仲裁法詳細規范了仲裁的各個環節。
如,在仲裁員的選任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在當地威信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法律同時要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在仲裁庭的組成上,法律規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法律還特別強調,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在開庭和裁決環節方面,法律規定,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此外,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作出仲裁裁決的時間表。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為了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訴訟救濟權利,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采用“一裁終局”。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申請的`受理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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