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及量刑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是什么?下面就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2016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及量刑,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及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征或者批準文件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對此罪進行了補充,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對此罪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規定在刑法第225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作出了《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類犯罪涉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作了規定。這里規定的“情節嚴重”即為起刑點和立案標準,與《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是一致的。
所謂“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所謂“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對于第(3)項規定,應當注意:一是這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附則中的有關規定,是指接近第(1)項、第(2)項規定的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即“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或者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二是“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經營去話業務或者來話業務被電信業務主管部門處罰2次或者2次以上。至于處罰的種類、具體時間以及2次處罰之間的時間間隔等均不影響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只要屬于“違法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80萬元以上,同時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或者“違法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80萬元以上,同時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對于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或者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立案情形,由電信業務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6065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