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的監督釋義
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解關于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的監督釋義,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的監督釋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般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依靠市場競爭來解決。通過市場競爭中的優勝劣汰機制,促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但是,政府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宏觀組織者和管理者,也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宏觀管理,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章以“產品質量的監督”為章名,明確提出了對產品質量都應經檢驗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國家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嚴格的強制監督管理的制度;(2)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抽查并對抽查結果進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的制度;(4)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在產品生產、銷售活動中從事違反本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檢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制度等。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又為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供了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此外,在這一章中還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資格、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執業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費者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在產品質量問題上的權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于產品應當檢驗合格的規定,是對產品質量的基本要求。
一、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產品在出廠前,都應當經過生產者的內部質量檢驗部門或者檢驗人員的檢驗,未經檢驗及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產品質量“合格”,是指產品的質量指標符合有關的標準和要求。作為合格產品,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2)符合生產者自行制定的產品質量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要求,但該企業標準或技術要求不得與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相抵觸,并應保證產品具備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對在產品買賣合同中約定了產品質量標準的,或者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了所采用產品標準的,或者生產者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了產品的質量狀況的,應當符合相關的標準或質量狀況。
二、對不合格產品,不得冒充合格產品出廠。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不合格產品分為劣質產品和處理品,對劣質產品,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產品是劣質產品。如電冰箱不符合國家用電安全標準,該電冰箱為劣質電冰箱;二是看其是否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不具備使用性能的是劣質產品。如電冰箱不制冷,該電冰箱為劣質產品。劣質產品不得出廠銷售,更不得冒充合格產品出廠。
處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仍有使用價值,但產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產品的質量與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所規定的質量指標、產品說明中明示的質量指標,以及以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不符的產品。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難免會生產出一些殘次品,這些產品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較低的價格出廠銷售,但根據本條的要求,這類產品出廠時必須向消費者明示該產品的實際質量狀況,不得將這類產品冒充質量合格的產品出廠、銷售。
違反法律的規定,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的,將按照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要求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凡屬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如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兒童玩具、醫療器械等,都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對于尚未制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或產品中的某些安全指標(如某些新產品可能會有這種情況),則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包括符合依法制定的有關地方標準。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一旦生產并進入流通環節,將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必須堅決制止。本法明確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將依法給予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性的要求,直接涉及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即使在完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政府也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的監督。考慮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的強制監督管理辦法還要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加強。為此,本法授權由國務院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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