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明細通知
遼寧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明細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及有關單位:
現將《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備案號:沈政法備字2011年第22號)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4號)、《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2008〕第7號令)及《關于印發〈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沈勞社發〔2007〕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資格審查、確認,并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且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的規劃、政策制定和資格確認等工作,并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簽署《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書》(以下簡稱《服務協議書》),并對其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申請與確認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審查和確認的原則: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兼顧專科與綜合、中醫與西醫,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有效地控制醫療服務成本的增長,積極引進競爭機制,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的不斷改進和提高。
第六條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類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均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定點。具體包括: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
(二)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婦幼保健院(所);
(三)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四)診所、衛生所、醫務室;
(五)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符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確認條件》(詳見附件2)。
第八條愿意承擔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醫療機構,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各項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有對外服務資格的軍隊醫療機構必須提供《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收費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申請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需提供相關許可證件及復印件;
(二)營利性機構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法人資格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四)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檢查合格證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情況,以及可承擔醫療保險服務能力的材料;
(六)《醫療機構評定等級證書》及復印件或相應等級的證明材料;
(七)符合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證明材料;
(八)醫療機構《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內部設置、醫務人員結構以及與醫療保險相適應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等材料;
(九)醫療機構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申請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程序
(一)需填寫《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提供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受理申請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對其是否具備醫療保險定點資格進行確認。
(二)申請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期限15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此期間受理投訴、舉報工作。
第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和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醫療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審查合格的頒發《沈陽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范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后15日內,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重新接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審查。
定點醫療機構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時,變更后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應承擔醫療保險結算費用(含月結算及保證金)等與變更前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分配責任。
第三章服務與管理
第十二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具備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書》。協議中應確定醫療機構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等,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必須懸掛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做的標牌。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如需終止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時,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802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