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陜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范圍是指充電站或者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陜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四部委《關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等有關文件精神,為促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服務于社會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包括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范圍是指充電站或者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四條 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在本省范圍內形成以用戶居住地、單位內部停車場、公交及出租等專用場站配建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五條 新建建筑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交通樞紐、超市商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駐車換乘(P+R)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二)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
第六條 鼓勵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爭取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車位比例達到5%以上。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八條 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充電設施安裝基層應為不燃構件。
第三章 建設條件
第九條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需經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二)需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三)需具有8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 3 人,高壓電工不少于 2 人),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第十條 電網企業應做好配套電網接入。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其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為充電設施提供充足的電力供應和接入的便利條件。其產權分界點為充電站(樁)的專用變壓器(控制箱),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等服務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各自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第四章 建設辦法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建設規劃預留納入建設項目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審核工作,由市、區(縣)市政主管部門在參與新建、改擴建項目設計方案、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征詢意見時提出設置充電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的審核意見,規劃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庫)進行規劃驗收時,應通知市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由市政主管部門在停車場(庫)竣工時對充電設施安裝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
第十五條 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為用戶協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單位組織,落實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事宜。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上建設充電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十六條 鼓勵電網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類設施或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設公用充電設施。建筑物業主也可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設專用、公用充電設施。
第十七條 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應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所在市(或縣)級電動汽車公共數據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629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