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
為加快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四川省發布了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希望大家喜歡!
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以下簡稱充電設施),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保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以下簡稱《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三類: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該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和路網規劃相銜接。
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作為充電設施項目審批、建設的依據。
第五條各市(州)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規劃,將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路網規劃等全局性規劃,并做好有關銜接工作。
第六條逐步在全省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絡,在城際間及對外通道上形成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氣)站為主要軸線的公用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公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公交及出租專用場站建設快慢結合的自(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七條 各類用途的停車場充電樁(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醫院、旅游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等市政項目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
(二)老舊小區充電設施規劃建設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放寬,鼓勵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醫院旅游景區、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實施,力爭在2020年前達到總停車位的5%。
(三)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辦法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
(一)充電設施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
(二)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九條 自(專)用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由一家企業一年內統一建設超過300個自(專)用充電設施應符合行業規劃并向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二)企業在住宅小區、商業服務業設施、公共機構和企業內部停車場建設公用充電設施,應當取得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三)個人在住宅小區新建自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不進行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公用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一)通過有關部門備案批復。新建獨立占地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在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備案批復后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報裝事項。高速公路服務區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在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批復后辦理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報裝事項。其他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委備案批復。
(二)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的有關標準及規劃、建設、環保、供電、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現行規定。
(三)獨立占地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充電樁不少于5個,且樁間距不大于10米,總功率不低于100千瓦。
第十一條 充電設備需符合充電設備、接口、安全、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本省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及運營單位在建設運營充電設施時應同步考慮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的建設,融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通過“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進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間的能量和信息互動,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圍繞用戶需求,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業務,提升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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