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全文
《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NO:SC12267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服務、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屬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養護、經營服務、收費等監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運輸行政執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屬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交通事故處理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高速公路籌資、建設、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交通安全協助機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協助做好本轄區高速公路沿線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經營者從事高速公路養護、收費和其他經營服務等活動應當依法進行。
第七條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九條 鼓勵開展高速公路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建設和養護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規劃的總體要求和國家規定的程序編制省高速公路規劃。
省高速公路規劃的調整,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項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具體籌集資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決定。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
政府投資高速公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依法成立的單位負責建設,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單位與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合作建設。
社會投資高速公路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單位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人。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擬建高速公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工作。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的相關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
擬建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高速公路建設所需水電、砂石、民用爆炸物品、臨時用地等,維護高速公路建設秩序。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規范以及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工期。因項目投資人自身原因造成建設期延長的,延長的建設期計入收費期。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收費、監控、通信等系統以及超限運輸檢測設施、服務區、管理用房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與高速公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管理用房應當滿足高速公路經營者、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
已經通車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前款規定建設相關系統、設施、服務區和管理用房的,由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建設和完善。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建立相關系統和設施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養護技術規范,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養護計劃,并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年度養護計劃實施養護作業,保證高速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應當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始之日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在施工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規定驗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養護作業,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并提前向社會公告,按期完工,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高速公路綠化和用地范圍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開展日常養護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毀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組織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技術檢測;發現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抽檢,對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責令高速公路經營者限期采取相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發現高速公路坍塌、坑槽等損毀,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者采取措施及時修復;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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