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
為幫助小型企業建立和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及應對能力,制定了小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下面是詳細內容。
小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幫助小型企業建立和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及應對能力,促進小型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小型企業特征】本規范所稱小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以下主要特征的小規模企業:
(一)由擁有多數所有權的人員管理企業;
(二)機構設置簡單,管理層級較少;
(三)業務線較少且每條業務線中產品較少;
(四)信息系統較為簡單;
(五)員工數量較少,部分員工一人身兼多崗;
(六)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
第三條 【適用范圍】各企業應對照本規范第二條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列明的小型企業標準及企業自身特點,確定是否適用本規范。
執行本規范的小型企業,如因企業發展壯大不再符合本規范第二條規定的標準特征,應當自下一年度起轉為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
已經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的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規范。
第四條 【內控定義】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由企業全員共同實施的,以風險評估為基礎,通過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措施、監督評價和保障機制,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第五條 【內控目標】內部控制應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其目標是合理保證:
(一)經營的合法合規;
(二)資產的安全;
(三)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四)業務、財務和管理等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六條 【內控要素】企業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控制環境。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體系建立和實施以及保障其持續有效的基礎,一般應包括組織結構、授權分工、問責制、人力資源管理、績效管理、企業文化等內容和相關機制。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內部控制體系建立與動態調整的依據。企業應及時識別、系統分析與實現企業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并合理確定風險管理方式。
(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為管理風險而建立和實施的一系列政策、制度、程序和措施。企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活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必要條件。企業應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與風險和控制相關的信息,并確保其在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外部之間實現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必要保證。企業應對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識別內部控制缺陷并及時督促改進。
在整體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中,上述要素一般應同時存在并能持續運行。
第七條 【內控原則】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風險導向原則。內部控制應當以風險為出發點,重點關注會對企業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造成重大影響的高風險領域。
(二)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發展階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資源狀況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注重風險管理的實際效果,而不拘泥于特定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手段。
(四)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投入與回報的匹配,以合理的成本實現預期的控制目標。
(五)持續運行原則。內部控制應形成建立、實施、監督及持續改進的管理閉環,以確保內部控制五個要素同時存在并能持續運行。
第八條 【建立體系總體要求】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要求,建立和實施適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控制長效運行保障機制,持續開展內部控制監督。
第九條 【內控主要責任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應直接領導內部控制規劃決策、風險評估、重要內部控制領域管理、實施保障機制的建立與實施等,持續關注執行和監督效果,及時糾偏。
第十條 【內控建設工作責任】企業可以設置專門部門、崗位或者指定適當的部門、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推動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以及更新完善工作。
第十一條 【控制工作責任】企業應確定各項風險和控制活動的責任人,并明確其在相關風險和控制活動的建立、實施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職責,確保其能負責相關風險管理和控制活動的及時有效運行,并能對所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和采取相應的整改行動。
第二章 內部控制建設
第一節 內部控制建設基礎要求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工作管理制度】企業應明確內部控制建設和管理要求,包括建設規劃、工作責任、建設程序、保障機制、監督完善等。企業可以單獨制定內部控制工作相關的管理制度,也可以將內部控制的管理要求融于流程、標準或程序管理等現有的制度體系中。
第十三條 【內控建設規劃】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長期建設和持續管理進行合理規劃,包括落實內部控制工作的具體責任、界定內部控制建設階段目標、明確推進方式、合理配置資源等,以確保階段性建設成果的延續性以及避免所投入成本的浪費。
第十四條 【內控階段性目標設定】企業可以綜合評估自身戰略安排、資源條件、管理水平以及外部監管要求,合理確定分階段的工作目標。階段性目標可以是實現某一內部控制目標,也可以是實現某幾個內部控制目標,應反映出企業所期望達到的運營和財務績效水平。
第十五條 【內控建設推進方式】企業應當在關注重要風險和成本效益的基礎上,明確相應的建設推進方式。既可以在組織內系統全面同步開展,也可以采取分步實施的方法分階段、分模塊開展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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