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
為增強立法的民意基礎,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草案)》,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維護市容整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城市建成區;
(二)城鄉規劃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三)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圍;
(四)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空間和市政公共設施、工地圍墻(擋)等建(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戶外設施,以指示牌、標識牌、展示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招貼欄、布幅、氣球等為載體,以實物造型、圖像、文字等形式發布的商業廣告或者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的,標示其名稱、字號、商號的招牌、匾額等戶外招牌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公安、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園林、水利、物價等部門及通信、氣象、電力等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等部門的指導下,對本轄區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范、健康美觀、突出特色的原則。
第六條 廣告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標準,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鼓勵戶外廣告創新、創意,提升城市廣告藝術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標準等要求,與城市功能區相適應,與建筑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劃定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及商業廣告與公益廣告的空間配比等。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行業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范;
(三)城市夜景燈光設置要求;
(四)環保和節能要求;
(五)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條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戶外廣告的使用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出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招牌設置應當與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相鄰招牌協調統一,內容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電話、標識。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當先由該場所、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并按照規劃設計制作。
單位遷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原址的,應當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十二條 以光電等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建筑墻體設置的,其設置高度不超過建筑物頂部;
(二)不得與道路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設置;
(三) 除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外,不得在嚴控區內設置;
(四)開閉時間應當符合市、縣(市)、上街區夜景照明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窗(墻)的;
(三)在建筑物屋頂、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河道、湖泊、濕地等的;
(七)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優化區內,可以利用商業性建筑的臨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但不能影響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功能。
在禁設區和嚴控區內,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十五條 需張(粘)貼戶外廣告的,應當在公共信息欄等規劃設置范圍內進行張(粘)貼。
以舉牌、擺牌、游走、散發等形式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范,不得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禁止在城市道路、廣場、立交橋、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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