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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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社會主義國營企業,是國務院直接領導的業務機構。
第二條 公司的任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令、條例,引導、吸收和運用外國的資金,引進先進技術,進口先進設備,對我國進行建設投資,加速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 公司的資本為人民幣貳億元。(注解:經國務院辦公廳一九八二年二月五日批準,公司的資本增為人民幣陸億元。)
第四條 公司堅持社會主義原則,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實行現代化的科學經營管理。
第五條 公司設在北京。在香港設立香港分公司;并根據需要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或代理機構。
第二章 業務
第六條 公司接受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委托,與我國各地方、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聯系,達成短期或長期的合資協議、合同;并為組成合營企業和進行短期或長期的技術合作,提供介紹和咨詢服務。
第七條 公司接受我國各地方、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委托,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聯系,達成短期或長期的合資協議、合同;并為組成合營企業和進行短期或長期的技術合作,提供介紹和咨詢服務。
第八條 公司接受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資金,在外國發行公司債券或代理發行股票組織資金,投放于國內,辦理短期或長期的信托投資業務。
第九條 公司向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及國內各地方、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提供有關投資的法律、稅收、外匯管理、勞動工資和財務核算方面的介紹和服務。
第十條 公司接受外國廠商的委托,經營有關先進技術、設備等方面的代理業務。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內外經營中外合資或單獨投資的業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 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由國務院委派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若干人組成。董事會的任務是:
1.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制訂公司的近期和遠期的經營方針和計劃。
2.聘請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報請國務院批準。
3.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公司的工作機構和國內外的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4.審定總經理提出的限額以上投資項目。
5.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
6.聽取和審查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7.將公司重大業務活動報告國務院。
第十三條 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之。總經理的任務是:
1.貫徹執行董事會制訂的經營方針和計劃。
2.負責組織公司的工作機構和國內外的分支機構;任免公司重要工作人員和外籍專家,并報請董事會備案。
3.審定投資項目。限額以上投資項目報請董事會審批。
4.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
5.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工作。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建立獨立的業務、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必須制訂與近期和遠期的經營方針和計劃相適應的營業計劃和措施,使公司的業務能有計劃地、有效地進行。
第十六條 公司經辦的信托投資項目,必須具有外匯償付能力;公司有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七條 公司對經辦的信托投資項目,必須單獨進行核算,檢查經濟效果。
第十八條 公司任用人員要量才錄用,試行合同制。工資制度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考核進行獎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報請國務院批準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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