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公路工程建設質量,保障施工安全,制定了《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公路工程建設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適合專業化施工非關鍵性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二級(含二級)以上公路新建、改(擴)建工程及一級(含一級)以上公路大修工程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必須依法進行,并鼓勵專業化分包,推行標準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機械、設施設備,以及購買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構、配件的,不屬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等,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施工分包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建設施工分包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對承包人的分包行為加強管理,建立分包商信息庫。在撥付中期計量款時應明確各分包工程計量支付款,禁止承包人將各分包工程計量款挪用其它工程。對分包工程分包人資格條件、證件狀況、業績等根據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約定進行比對核實。對分包合同進行備案,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質量、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臺帳,及時制止違法分包,并依據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發包人監督承包人將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及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建設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資質條件等情況分別報備省(市)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省(市)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分別對分包工程分包人資質情況等按照報備情況納入督查管理序列。
第七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所監理施工合同段分包活動的管理。對施工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計量支付等活動進行管理和檢查,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備。
監理人對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資格條件、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核實承包人與分包人的本單位人員身份;并依據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發包人處理。
第八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別設立相應的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包人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其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分包人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承包人和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且不得兼任。分包人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不得兼任。
工地試驗室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設立并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試驗室。分包工程試驗檢測費用由分包人承擔;部分分包工程的特殊檢測,因工地試驗室無法實施,需做外委試驗時,外委試驗費用由分包人承擔。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九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按照《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見附件1)規定的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開展施工分包活動。
發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分包人資格條件要求,并將允許分包、不得分包的工程范圍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專項工程不得少于一項,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資格條件選擇分包人。分包人的條件必須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十條 除下列不得分包的情形外,承包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具有特殊技術要求、工藝屬申請專利、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承包人確實無法單獨完成且發包人不能作為單獨標段實施招標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分包人,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嚴禁轉包:
(一)以《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所列的單個專項工程作為獨立標的進行招標的不得分包;
(二)招標文件中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一條 承包人將一個單位工程內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應當具有與該單位工程相適應的專業資質。
第十二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履行合同的資格與能力;
(二)具有承包人認可的,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第十三條 對于部分專項工程,除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分包人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業績;
(二)具有與工程相適應的公路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三)具有與工程相適應的公路行業以外的其他工程專業企業承包資質。
專項工程與分包人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照《甘肅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執行。
第十四條 承包人在投標過程中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及自身實際情況,對施工過程中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在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中的專項工程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一)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的工程;
(二)因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較大,或者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進度滯后,不能按合同工期按時完工的工程;
(三)工程建設基本結束或缺陷責任期內的完善工程及病害處治等工程。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191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