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保障購房者利益
9月實施的《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將最大限度的保障購房者利益,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共7章80條。是全國第一部地方性不動產登記法規,《條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分屬四個部門的登記職責,都集中到市國土房管部門。《條例》中,最受關注的就是“如何解決遺留的產權難題”。近年來,業主因各種原因不能拿到產權證的問題時有發生。一方面是個別開發商拖欠土地出讓金,無法出具完整的辦證材料;另一方面,很多開發商在樓盤的開發過程中、部分樓盤竣工后就開始對外銷售,先買房的業主入住多年,后期的樓盤還沒有開發完。在這種情況下,先入住的業主就要苦等很久才能拿到房產證。針對這兩種問題,天津市不動產登記局副局長李晨光表示,《條例》實施后,購房人可自行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我們這10年來,解決了全市12萬戶百姓登記發證遺留問題,這次人大條例調整,有些老的辦法在原基礎上做了深化;商品房權利人在入住滿2年之后,開發企業如果沒有申請首次登記,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單方辦理登記,官方要做大量的核實匯總工作,來給百姓辦理產權證,一般辦理周期1-2個月時間,就可以申請辦證了。”
多年來,有關部門調查住房空置率靠“查水表”、“數黑燈”,難以說清全國到底有多少空置房。而不動產統一登記涉及房產、土地等權屬信息,這些基礎信息備案后,空置房是不是就不再是一本糊涂賬?如何在公開的基礎上保證信息安全?甚至,會不會為將來不動產稅的開征做技術方面的準備?也被看作是本次不動產登記條例立法的重要看點。李晨光介紹說:各個省市陸續有不恰當泄露了當事人個人信息,造成社會影響。針對這個,這次條例規定:第一,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這個查詢,權利人可以以姓名等做查詢;利害關系人在公證的情況下,提供號碼或位置,來以房查人;以人查房,是要有法律權利的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提供法律授權文件和查詢文件,我們配合。在法律內做一個限制。
今年以來,受樓市利好影響,房產交易量激增,各區房產交易機構人頭攢動,有的區排隊打印購房合同已經預約到一個多月以后,在焦躁等待的人群中不時有高齡老人、孕婦等“特殊人群”。《條例》實施后如何為企業和群眾節省登記時間和費用,是天津不動產登記的硬性指標。李晨光介紹說:去年整合的時候,市內六區依托市區不動產登記分局,建立了六區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六區業務。目前是在各區設立登記簿,在各區辦理,未來條件具備,我們還會實現在各區同城通辦,比如在河北申請南開的業務。
下面是條例全文:
《天津市不動產登記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登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包括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第三條 本市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簡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事務。
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不動產登記機構做好登記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制定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規范。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應當有唯一編碼。
第八條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體登記。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立的登記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十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
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可以由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請登記,并同時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處分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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