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
為規范鐵路機車車輛行政許可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定了《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機車車輛行政許可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鐵路機車車輛,是指直接承擔鐵路公共運輸和檢測試驗任務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客車、貨車等移動設備,以及在鐵路上運行并承擔施工、維修、救援等作業的鐵路軌道車、救援起重機、鋪軌機和架橋機(組)車輛、接觸網作業車和大型養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需辦理許可的鐵路機車車輛目錄(附件1)由國家鐵路局制定、調整并發布。
第三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分別向國家鐵路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制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
設計新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企業應當取得型號合格證;已取得型號合格證的產品,制造企業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應當取得制造許可證;承擔鐵路機車車輛整機性能恢復性修理(即“大修”)的維修企業在維修樣車投入運營前,應當取得維修許可證;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在該產品投入運營前,國內進口企業應當取得進口許可證。
第四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設計、制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鐵路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章 取證條件
第五條 設計、制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和技術發展政策及鐵路裝備現代化的要求,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取得型號合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設計管理經歷(2年以上)的人員;
(三)申請企業應當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以下要求:
從事動車組設計的申請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6%且不少于300人;
從事其他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的申請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4%且不少于60人;
(四)具備研發設計能力,有完善的產品設計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和先進的設計手段,申請企業具有或者通過合作方式具有必備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裝備、檢測手段等對設計樣車進行制造驗證的能力;
(五)設計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通過申請企業或者科研立項單位審查;
(六)關鍵零部件和設計樣車通過型式試驗;
(七)設計樣車運用考核及解體檢查合格;
(八)設計樣車經申請企業或者科研立項單位技術評價合格;
(九)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的產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十)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取得制造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擬制造的產品已取得型號合格證;
(三)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制造管理經歷(2年以上)的人員;
(四)申請企業應當有能夠滿足批量制造并保證質量的相應人員,包括機電、焊接等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計量、理化等檢驗人員,以及機電、焊接、鉚接、裝配、調試等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從事動車組制造的申請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6%且不少于300人;
從事其他鐵路機車車輛制造的申請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4%且不少于60人;
(五)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六)具有能夠持續批量制造和保證制造質量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裝備等完備的技術基礎條件;
(七)具有能夠驗證制造質量的計量、檢驗、試驗手段;
(八)申請企業應當有完備的產品圖樣、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權;
(九)制造樣車通過型式試驗;
(十)制造樣車經型號合格證持有企業技術評價合格;
(十一)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產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當提供本企業或者合作企業的由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十二)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維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與維修樣車產權單位簽訂了樣車試修合同、協議或者維修樣車產權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出具了委托維修證明材料;
(三)申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相應制造或者維修管理經歷(2年以上)的人員;
(四)申請企業應當有能夠滿足批量維修并保證質量的相應人員,包括機電、焊接等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計量、理化等檢驗人員,以及機電、焊接、鉚接、裝配、調試等技術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從事動車組維修的申請企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100人;
從事機車、客車、貨車維修的申請企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30人;
從事其他鐵路機車車輛維修的申請企業,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總人數不低于員工總數的1%且不少于10人;
(五)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六)具有能夠持續批量維修和保證維修質量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裝備等完備的技術基礎條件;
(七)具有能夠驗證維修質量的計量、檢驗、試驗手段;
(八)申請企業應當具有維修必備的產品圖樣、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權;
(九)維修樣車通過例行試驗;
(十)維修樣車經產權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技術評價合格;
(十一)申請領取維修許可證的產品中含有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當提供本企業或者合作企業的由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制造或者維修許可證;
(十二)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進口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申請企業能夠證明進口產品已有國內用戶需求;
(三)申請企業能夠證明進口產品制造企業符合所在國法定資質條件,具備相應業績且質量信譽良好,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滿足國內用戶的需求,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四)進口產品的技術條件、設計方案通過國內用戶的審查;
(五)關鍵零部件和進口樣車通過型式試驗;
(六)樣車經國內用戶技術評價合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計、制造、進口樣車的型式試驗報告、運用考核報告、解體檢查報告由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維修樣車的例行試驗報告由申請企業出具。
專業技術機構應當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取得相關資質。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對型式試驗報告、運用考核報告和解體檢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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