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為加強土地管理,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下面是2016《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2016《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土地管理,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量、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
前款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包括建設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條【基本原則】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二)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堅持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并重,確保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四)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五)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
(六)尊重群眾意愿,維護群眾土地合法權益。
第四條【指標構成】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三)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指標、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指標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指標。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包括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以及按照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原則開展的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等。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增設控制指標。
第五條【編制依據】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
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中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建設占用耕地、耕地后備資源潛力和土地整治實際補充耕地等情況編制。
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中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進展情況編制。
第六條【新增規模控制】 國土資源部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礎,每三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地用地實際等情況,確定全國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在此基礎上,根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各地建設用地需求等情況,確定三年預留國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和下達地方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
各省(區、市)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本依據,并綜合考慮各省(區、市)規劃管控、固定資產投資、節約集約用地、人口轉移等因素,進行適當調整平衡后確定。
第七條【新增年度安排】 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確定的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規模,按照年度間相對平衡(變化幅度控制在10%以內)的原則,提出分年度新增用地計劃安排建議報國土資源部審核確定。
國土資源部根據各省(區、市)分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安排和國家有關要求,提出當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建議,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協商一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批準,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后,下達各地執行。
第八條【存量計劃測算】 下達地方的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分解,由國土資源部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的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總量指標,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劃安排、資源潛力和相關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分解方案,經部長辦公會議審定后下達。
第九條【計劃下達】 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及解放軍各總部批準的獨立選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使用預留國家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預留國家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下達地方,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直接安排。其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每年一次性全部下達地方。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國家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百分之三十預先安排使用。
第十條【省以下計劃下達】 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予以分解,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下達。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市縣建設用地需求,合理確定預留省級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和下達市縣用地計劃指標。市縣新增用地計劃指標應當一次性全部下達。
第十一條【實施管理】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準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非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應當不低于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的指標。
第十二條【管理要求】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因特殊情況需增加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審定。
因地震、洪水、臺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抗災救災、災后恢復重建用地等特殊情況,制定災后重建規劃,經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列出具體項目,半年內將執行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監督監管】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監管,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在線報備制度,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并按月在線上報。
國土資源部依據在線報備數據,按季度對各省(區、市)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跟蹤檢查】 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于每年一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五條【評估考核】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考核年度。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以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在線備案等數據為依據,重點考核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計劃執行情況。
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執行情況考核,以在線備案數據為依據,結合實地調查情況,重點考核實施管理、進展成效、群眾滿意度、整治利用質量等情況。
第十六條【考核結果應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年度評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
對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眾權益、整治利用未達到時間、數量和質量要求等情形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減下一年度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計劃指標或者暫停存量建設用地整治利用工作。
第十七條【指標結轉】 節余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后,允許在規劃期內按照要求結轉使用。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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