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現住房。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組合(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購房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應未到65周歲);
(四)購買住房的,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須具有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并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六)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七)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籌資金;
(八)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并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十二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未還本息或擔保人代還;
(二)貸記卡當前存在逾期未還;
(三)準貸記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還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四)貸記卡存在近12個月內未還最低還款額次數超過6期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五)單筆貸款24個月內存在連續未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含擔保人代還);
(六)近兩年內存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等記錄;
(七)單筆貸款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記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按下列規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籌資金:
(一)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購房全部價款20%的首付款;購買公有現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購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所需費用30%的自籌資金。
貸款額度不高于購房全部價款(私產住房為購房全部價款與住房評估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前款規定的首付款或自籌資金后的金額;其中,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于購房全部價款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第十四條 貸款額度不高于職工(職工與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20倍,職工(職工與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小于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第十五條 貸款額度不高于按照職工(職工與配偶)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使用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
第十七條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最低值計算。 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非同一家庭共同購買商品住房、私產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于按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中約定的產權比例計算的住房價款,未約定產權比例的,視為各購房人平均占有住房產權。按產權比例計算的住房價款=住房全部價款×與申請貸款職工同一家庭的購房人合計占有的產權比例。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計算出的可貸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為零的則千位加1。 職工申請的貸款額度應為1千元的整數倍。
第十九條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購買公有現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10年。
職工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后5年(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不超過延長后的退休年齡后5年,最長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額度,按照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申請之日確定 。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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