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全文
為規范國境口岸衛生許可工作,加強口岸衛生監督管理,制定了《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境口岸衛生許可工作,加強口岸衛生監督管理,保護出入境人員健康,維護口岸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含航空配餐)、食品銷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應)、餐飲服務(食品攤販除外)、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國境口岸衛生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公共衛生安全負責,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和公共衛生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以下簡稱衛生許可),取得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或者服務活動,并依法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監督。
第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實施衛生許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衛生許可過程的監督檢查,建立衛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許可結果公示制度。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衛生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許可要求
第九條 從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銷售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使用的原、輔材料等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五)具有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條 從事飲用水供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二)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供水設備應當運轉正常,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四)供水設施在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飲用水水箱必須專用,與非飲用水不得相通,必須安全密閉、有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五)與生活飲用水直接接觸的供水設備及用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無毒無害,不得污染水質;
(六)具備感官指標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標檢測能力;
(七)自備水源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有任何連接;
(八)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直接連接,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連通時必須設置不承壓水箱;
(九)集中式供水應當有水質消毒設備。
第十一條 從事國境口岸公共場所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并保證各項設施運轉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二)設立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和衛生管理制度;
(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四)應當配備有效的醫學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
(五)室內空氣質量和微小氣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規定的要求;
(六)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者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許可程序
第一節 申 請
第十三條 每個具有獨立固定經營場所的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作為一個衛生許可證發證單元,單獨申請衛生許可。
第十四條 從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營者)資格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環境清潔衛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等有關資料;
(五)其他材料:
從事食品生產的,應當提交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圖、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食品生產的執行標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生產用水衛生檢驗報告等。生產加工過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不合格產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業還應當提供符合冷鏈運輸要求的專用食品運輸車輛、冷凍冷藏設施的證明材料。
從事食品銷售,應當提交與食品銷售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平面圖、經營設施設備清單。從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應的,還應當提供符合冷鏈運輸要求的專用食品運輸車輛、冷凍冷藏設施的證明材料。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進行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用水衛生檢驗報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規程、食品添加劑的管理制度;有送餐服務的,應當提供符合保溫或者冷鏈運輸要求的專用食品運輸設施的證明材料。
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予提供營業執照,但應當提供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第十五條 從事飲用水供應的,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營者)資格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本單位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衛生培訓,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供水設備設施維護,衛生管理檔案等有關內容;
(五)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
(六)設計圖紙及相關文字說明,如平面布局圖、設備布局圖、管網平面布局圖、管網系統圖等;
(七)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水質檢測合格報告;
(八)自備水源的應當提供制水工藝流程文件。
第十六條 從事國境口岸公共場所經營的,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營者)資格及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本單位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衛生培訓,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衛生管理檔案等內容;
(五)營業場所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六)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七)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有其他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當面提交或者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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