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上訴答辯狀
下面是怡利電子科技(江蘇)有限公司與江蘇天寶汽車電子有限公司、延峰偉世通汽車電子有限公司之間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于2010年2月由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作為保證人被告二延峰偉世通汽車電子有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供大家閱讀借鑒!
管轄異議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怡利電子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住所地:吳江市錦湖西路167號
因上訴人延鋒偉世通汽車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訴人)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蘇中民商初字第0003號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訴,現答辯人針對其上訴理由,特作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事項: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所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從約定管轄來說,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據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是《保證合同書》第六條規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事實上,合同簽訂地并非上訴人所在地上海市,應是時任上訴人總經理Mr.Alfeu Doria簽署后,快遞文本的到達地蘇州市。從合同性質與雙方約定來看,《保證合同書》是《合作開發合同書》的附件,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這點不難從《合作開發合同書》第一條“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第二款內容可以看出。而《合作開發合同書》第十三條第(三)項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蘇州中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二是從法定管轄來說,蘇州中院也具有對本案的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承攬合同糾紛,保證合同僅是承攬合同的從合同。在承攬合同中,被告一江蘇天寶汽車電子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辯人是承攬加工方,因此答辯人所在地吳江市系加工行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9條等規定,蘇州中院依法享有對本案訴訟的管轄權。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定管轄,還是約定管轄,蘇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為此,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怡利電子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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