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以下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以下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品經營單位等遵守職業中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考核技能鑒定、社會保險服務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個人遵守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實施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公安、工商、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工會監督]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加強領導]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將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監察職責與管轄
第六條[監察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扣押證件等的;
(三)未建立職工名冊和工資支付表的;
(四)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未辦理勞動者檔案轉移手續的。
第八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及工作時間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
(二)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三)未依法執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四)未依法執行工作時間規定的;
(五)未依法執行休息、休假規定的。
第九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十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事項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一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中介機構遵守職業中介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未經許可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三)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
(四)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
(五)違法收取職業中介服務費用的。
第十二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遵守職業技能培訓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擅自以合作辦學等形式實施學歷教育的;
(二)發布未經審批機關備案或者與備案內容不一致的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第十三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超出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許可范圍從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
(二)違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程序或者降低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標準的;
(三)非法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十四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服務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第十五條[監察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一)勞務派遣單位未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
第十六條[管轄權劃分]對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市屬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資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前款規定之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法律、法規對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單位主要用工行為發生地,也可以是用人單位住所地。
第十七條[專屬管轄]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品經營單位遵守職業中介、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社會保險服務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由核發其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第十八條[級別管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查處理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或者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情況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
第十九條[指定管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034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