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公益性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制定了《錦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錦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益性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公益性公墓的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公墓包括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骨灰埋葬地。
公益性墓地是指為所在地農村村民提供的骨灰安葬地。
公益性骨灰堂是指為所在地農村村民提供的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構筑物)。
公益性骨灰埋葬地是指為所在地農村村民提供的不留墳頭、不立碑的骨灰深埋地。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農林、規劃、環保、物價、民族、公安、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六條 我市市轄凌河區、古塔區、太和區、松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區域范圍內禁止新建公益性墓地。
現有經依法批準的公益性墓地不得擴大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核定的用地面積。
第七條 縣(市)建制鄉(鎮)行政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建設1處公益性墓地,1至2處公益性骨灰堂或者骨灰埋葬地。
建設公益性公墓經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人民的政府審核后,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或者由鄉(鎮)人民的.政府申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建設公益性公墓,應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
(二)國土資源、農林、規劃等部門的意見;
(三)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下列地區禁止建設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和居民(村民)住宅區周圍500米內。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及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并且使用荒山瘠地等劣地;
(二)總面積不得超過10畝;
(三)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墓區總面積的50%;
(四)每個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
(五)不屬于第九條規定的禁墓區。
第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只準供所在地農村村民安葬使用,禁止對外經營。
到公益性公墓安葬,應當憑生前戶籍證明、死亡證明、火化憑證辦理安葬手續。
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戶不得轉租、轉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的政府應當視墓區范圍的大小設置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公益性公墓的消防、環保、衛生、綠化和養護工作。
第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和有關的財務制度。
公益性公墓檔案應當載有下列內容:
(一)逝者姓名、生前住址或者單位;
(二)生前戶籍證明;
(三)死亡證明、火化憑證;
(四)安葬時間;
(五)負責的親屬姓名、住址或者單位及聯系電話。
第十四條 公益性公墓區域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在非回民公墓區域內埋葬遺體或者遺骸;
(二)設置、出售寵物墓穴;
(三)修建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四)銷售、焚燒迷信用品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益性公墓對外經營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營銷活動;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照非法轉讓行為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進行整改,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國土資源、農林、規劃、物價、公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妨礙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工作人員,濫權、徇私或者謀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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