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章程》
南昌大學是一所文理工醫布局合理、學科專業體系發展協調的綜合性大學,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南昌大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南昌大學章程》
序 言
南昌大學是一所文理工醫布局合理、學科專業體系發展協調的綜合性大學。其前身江西醫學院、江西大學和江西工業大學分別溯源于1921年創建的江西公立醫學專門學校、1940年創建的國立中正大學和1958年創建的江西工學院。1993年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決定將江西大學與江西工業大學合并組建南昌大學;1997年南昌大學被國家教委列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4年成為教育部與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大學;2005年南昌大學與原江西醫學院合并組建新的南昌大學。
學校秉承“格物致新、厚德澤人”的校訓和“學術立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踐行“以人為本、德學為先、學術為上”的育人理念,堅持“強學科、精管理、惠民生、興實干”的發展思路,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學校以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為己任,致力于國內外知名高水平綜合性大學建設,力爭成為創新人才培養、科學技術研究、高層次決策咨詢的重要基地,成為國家和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
為實現學校的發展目標,規范辦學行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南昌大學,英譯為NANCHANG UNIVERSITY,簡稱“南大”,學校的互聯網域名為:。
第二條 學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為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學府大道999號。學校現設有前湖主校區、青山湖校區、東湖校區、鄱陽湖校區、撫州校區等多個校區,在辦學過程中并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和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致力于制度創新、內涵建設和特色發展。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昌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規、依章治校。
第六條 學校履行人才培養、立德樹人根本使命,發揮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功能。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法管理學校辦學行為;
(二) 依法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三) 依照法律規定,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四) 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五) 審查批準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 提供辦學資金,保障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保證學校的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三) 依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支持和引導學校發展;
(四) 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調整薪酬分配;
(五) 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二) 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 制定招生計劃和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并組織實施;
(四) 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 設置教學、科研及管理服務職能部門;
(六) 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 使用和管理學校財產、經費;
(九) 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
(二) 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 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 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六) 依法實行校務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
第十一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本科生和研究生階段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適當開展其他類型和層次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和教學大綱,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并依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逐步實行彈性學制。推進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建本科教育綜合改革試驗班(學院)。
第十三條 學校致力于教育質量的提高,通過課堂教學、實驗實訓、專業實習、生產勞動、社會實踐、科學研究和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和途徑,完成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由督導組織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辦學條件保障、教育教學管理、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學士學位、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設置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及辦學條件,自主設置或調整專業結構。
第十六條 學校學科門類及專業結構的設置與調整須經過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機構的論證,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學校配備與學科門類和專業種類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設備,重視科研平臺和實習基地建設,保障日常教學、科研、師生員工工作生活、體育鍛煉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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